破产清算审计是破产审计和清算审计的总称。一个企业或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到对破产企业的财产和债务的清理、变现、处置的过程,期间一般为三个月,即自裁定破产日起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止。此阶段除对破产企业截止裁定破产日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审计核实外,还需对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财产后的清理变现、债权的催收、债务的核实以及职工的安置进行审计和处置工作。由于破产清算审计具有一定特殊性,该项工作应分为三个阶段进行比较合适。
破产前审计
破产前审计的委托人一般为拟提出破产要求的企业或债权人。审计的目的主要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账面情况进行核实,如核实资产负债率及亏损额。破产前审计报告的使用人为委托人,对一个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是否濒临破产做出的客观公正的审计鉴证,可为有关方面研究和受理破产案件提供决策依据。具体的审计重点为:1.企业资产状况的核实(1)银行存款的核实:发出询证函,确认银行存款余额的正确性,对未达账清理取证入账。
(2)应收款的清理核实:对“贷方”余额及应付款的“借方”余额进行重新分类调整,划分账龄,做好账龄分析。
(3)存货的盘存核实:对存货要求盘点核实,对账外物资、货到单未到及盈亏情况要进行账务调整,原因一时难以查清的潜亏要通过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科目列账,留待下阶段报批核销。
(4)固定资产的账实相符情况核实:对固定资产的账实情况进行盘存核实,对盘亏资产不能取证进行账务处理的,要通过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列账,留待下阶段报批核销。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进行审计核实,对账外资产及盘盈资产要进行查询说明其原因,并在报告中披露有待下阶段核实调整。
(5)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在建工程等科目进行列账依据的查实,对会计账务处理的合法性进行审计核实。
2.企业负债状况的审定(1)审核应付款的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数额,财产担保情况,有担保的应提供证据。
(2)重大债权的核实。如银行贷款的本金、贷款期限、利率,截止审计日的欠贷本息合计,财产担保及依据。
(3)审核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3.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审定根据上述资产、负债状况,对调整后的未分配利润等确认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对非国有企业的破产前审计,还应查实其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真实性。由于此项审计只是提供给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的破产前的财务状况的参考,故对其应核、转销的事项,如待摊费用、待处理资产损失等均未作会计事项调整,可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单独提示。
破产审计
破产审计系经法院裁定企业正式进入破产程序后所进行的审计。此项审计的委托人多为破产清算组。审计目的主要是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至裁定破产日的账面数进行核实确认,清算组将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至法院裁定破产日间的审计核实情况。企业通过本单位申请或债权人提出要求破产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受理作出“民事裁定书”并依法进行破产还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全部财产,委托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协同清算组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审计和评估,为破产清算和清偿债务提供依据。
本阶段的审计重点是对经法院裁定破产前六个月之内仍在持续经营阶段的会计信息进行再确认和监督,对破产裁定日企业会计报表的真实性进行审计和核实。其适用的会计法规应以现行的会计制度为准。由于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对其不再持续经营的相关科目,除需报批核销的有关资产科目如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和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外,对其他不再持续经营的有关科目如待摊费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要弄清事由,进行分析研究后按规定转作损益,对不宜转作损益的,应列出明细清单留待清算期中再作处置。本阶段的审计重点为:1.对审计资料进行复核由于破产前的审计时点的不确定性,因此在接手破产审计时,应将破产前审计中提供的“审计账项调整表”逐项核对企业是否作了调账。对破产前审计的基准日到裁定破产日的会计事项进行审计核实。
2.按照“破产法”规定,对下列事项应提请破产清算组、法院批准或裁定:(1)对各项资产(包括现金、银行长期末达账、有价证券等)的溢缺原因清算组要组织专人核实,确实无法查明的,应提出核销建议。
(2)对委托加工材料和委托销售的产品应进行函证或上门核对,经核对有差额的要查明原因作出账务处理。无法查清原因的应作说明,提出核销意见。
(3)对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等账户中已形成费用损失部分,作进一步核实后,提出核销的建议。
(4)对无形资产应在进一步核实后,确定其中已无实际价值需要核销的数额提出核销建议。
(5)对负债,应结合清算组的债权申报工作,要编制“账面应付款与债权单位申报数核对表”,对无法确定原因的差额款提出处理意见。
3.对控股联营投资,应进行对联营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确定应收回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对法院裁定联营企业一并破产的,应对该联营企业进行彻底审计,并将联营企业资产负债纳入破产企业一并清算。
4.对下述事项应进一步落实:(1)超过3年不能收回的应收款数额及虽未超过3年,但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数额。
(2)取得房屋、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确产权归属,进而确定其中破产财产和担保财产的数额。
(3)用作抵押财产的有关资料和财产数额。
(4)用于企业福利性设施的数额及相关资料。
5.按审计法规要求还应对下列事项逐项核实:(1)对收回的各项资金,应查清来路,验证其是否正常,是否全部入账。
(2)对各项支出着重审计其真实性、合法性,尤其应注意有无作弊、虚列支出,甚至贪污私分的问题。
(3)复核各项应计费用的计算是否正确,如各项借款利息、折旧费、应付水、电、气费等是否已经足额计提至裁定破产宣告日(可发询证函)。
(4)审计是否正确计提了各项税款(可发询证函)。
(5)有无擅自归还未到期负债问题。
(6)对减少的资产应审查减少的合理性、合法性,尤应注意是否饿故意压价出售,无偿转让、隐匿、私分等问题。
(7)审查有关账项的调整,核销情况,检查其理由是否充分,有无擅自调减资产、调增亏损的问题。
(8)审查各项已实际发生的收入和支出,是否已全部入账。重点督促企业职工将手持的支出凭证(如医药费单据、差旅费单据等)及代企业收回的现金、有价证券、个人持有的备用金等全部交财务部门入账。
(9)冲销坏账准备,对企业坏账准备尚未销账的,以及按民法通则超过三年的应收款项及财政部门对超过三年以上难以收回的应收款项,可按账面价值的70%提取坏账准备,1年以上3年以内难以收回的应收款项,可按账面价值的40%计提坏账准备的规定,在审计中对所计提的坏账准备予以冲销。
清算审计
清算审计的委托人一般为人民法院或破产清算组。审计的期间破产企业经法院裁定破产并成立破产清算组接受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起,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止,审计内容是审核破产企业通过破产审计后的会计科目结转,从行业会计科目转入破产清算会计科目的有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金额是否正确。审计结果用于清算组对债权人报告资产变现及清偿债务的核算的实际情况。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应收账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确,呆账坏账的核销有无依据。
2.实物资产的处置及变价收入情况,有无隐匿、私分、非正常压价出售等违法行为。
3.对待处理损失的报批、核销转账情况。
4.资产评估增值(减值)的核算是否正确。
5.抵押资产、福利设施资产、借入资产、取回资产的核算依据是否有力,核算是否正确。
6.破产债权申报时间限制及金额与账面有无差异,清算调整的依据是否充足,逾期未申报的是否作了依法处理。
7.清算费用的开支范围是否符合标准及有关规定。
8.第一顺序破产债务核算是否合法。
9.清算损益的核算是否正确
破产清算审计三个阶段的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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