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成本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提供劳务等而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等。
二、企业销售原材料,按售价和应收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月度终了按出售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原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分摊材料成本差异。
出租包装物,在第一次领用新包装物时,应当结转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包装物”科目;出租包装物,不能使用而报废时,按其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月度终了,结转出租所领用新包装物应分摊的成本差异,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企业发生的其他业务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应付工资”、“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等有关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如“材料销售”、“代购代销”、“包装物出租”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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