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企业对外销售一批产品,由于急于成交,在合同中存在诸多隐患,结果在发出商品后,开具发票,表明交易成立,委托银行收款,按合同规定应在10天后收到货款,然而10天后,贷款没到,收到的是对方拒收该产品,理由是产品质量有问题,结果该企业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不仅未销售成功,反而先垫付了增值税。
分析: 企业购销活动中的地点、对象、定价、结算方式和销售方式与企业的税负有很大的关系。因此,作好企业采购,销售环节中的节税筹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案例中,企业由于急于成交,在这种心态下极易留下隐患,按现行税法,发出商品即表明销售成立,就须缴纳增值税,一旦货品有问题,交易就会失败,垫付增值税情况就会产生。如果企业了解这一点,就应当考虑到风险的存在,在购销合同中进行有效的事先防范: 第一,强调销货方风险的存在,求得采购方的配合与谅解。 第二,在求得采购方谅解的基础上,采用货款不到不开发票的方式,达到推迟纳税的目的。 第三,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防止垫付税款。 第四,在购销合同中,注明按付款额开具销售额,余额作为借款。 第五,采用赊销方式,分期收款结算,收多少款,开多少发票。
点评: 作为企业的销售人员应当懂财务、懂税务,否则购销人员对外签订的购销合同中会留下财务、税务隐患,且转给财务人员时难以及时作出风险处理,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在签合同时就应当针对税务风险进行必要的防范,采购和销售人员应懂财务知识和税务知识,一时难以做到,则应当在草签合同时让税务代理机构的专业人员介入,对合同中的税收陷阱进行防范,并采用必要的节税筹划知识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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