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应当将本科目的名称改为“3101 股本”科目。
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所占的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不计入本科目。
二、实收资本(或股本)的账务处理
(一)一般企业实收资本,应按以下规定核算:
1.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
2.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
3.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投入前外币,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企业应按收到外币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约定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科目;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企业应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按实际归还的金额,借记“已归还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应当设置“股本”科目,并按以下规定核算:
1.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核定的股本总额及核定的股份总额的范围内发行股票。公司发行的股票,在收到现金等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分配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2.境外上市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收到股款时,按收到股款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股票面值与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收到股款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按人民币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三、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规定转为股本时,按该债券的面值,借记“应付债券-债券面值”科目,按未摊销的溢价或折价,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债券溢价、债券折价”科目,按已提利息,借记“应付债券”(应计利息)科目,按股票面值和转换的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贷记本科目,按实际用现金支付的不可转换股票伪部分,贷记“现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科目。
四、企业资本(或股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一)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
(二)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
五、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企业股票方式减资的,按注销股票的面值总额减少股本,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超过面值总额的部分,依次减少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借记本科目和“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低于面值总额的,按股票面值,借记本科目,按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六、投资者按规定转让出资的,应于有关的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将出让方所转让的股份,在股东账户有关明细账及备查记录中转为受让方。
七、企业应当将因减资而使股份发生变动的情况,在本科目的有关明细账及备查簿中详细记录。
八、本科目应按普通股和优先股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九、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实有的资本或股本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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