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财会字[2005]20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会[2005]7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会计人员业务素质、职业道德水平,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2005年度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市、县(市)、区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中从事会计工作持有我市财政部门发放的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及按属地原则应由四县(市)负责继续教育培训的中央、省直驻县(市)单位的会计人员。
二、培训内容
2005年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主要包括:
1、新颁布的《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对外投资(试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其有关问题解答;
2、财政部近期颁布的有关行业会计核算办法,如《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新闻出版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等;
3、《会计法》以及新出台的与会计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培训时间、地点
2004年度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自2005年11月1日开始至2006年7月30日结束。市、区属单位参加培训的人员可到城南中路129号中华会计函授学校长沙分校培训中心(长沙市第十一中学内)报名参加培训(联系电话:5515430)。各县(市)所属单位及中央、省直驻县(市)单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可到所在县(市)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认可的培训点报名参加培训。
按规定,所有持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培训时间的计算以实际教学时间为准。
四、培训组织管理
(一)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属地管理原则,市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培训管理工作,各县(市)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培训管理工作,各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考虑到区级财政实际情况仍由市局负责。在省内发生调转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持证人员,由转入地财政部门进行管理。
(二)各单位可组织集体报名或个人报名。培训点可根据学员实际情况,结合单位行业特点,按需施教,合理安排编班学习。
(三)各县(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点应按规定时间完成培训工作,并将培训总结材料及相关数据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凭此记入《湖南省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上予以登记,并以此作为其他工作的考核依据。
(四)各县(市)区和市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地、本部门、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加强培训管理,为持证人员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提供必要条件和时间,切实增强会计人员的知识与技能,提高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和创新能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点的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培训中的各种问题,确保200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顺利完成。
[长沙市]200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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