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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的问题解答(上)2.1

2002-9-5 8:57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 】【打印】【我要纠错
  2001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以下简称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就该准则涉及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问:中期财务报告准则主要规范了哪些内容?

  答:中期财务报告准则主要规范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中期财务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的组成部分、中期会计报表的格式与内容、中期会计报表的有关编制要求、比较会计报表以及中期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披露的信息等。

  (二)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应当遵循的确认与计量原则。包括中期会计政策和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中期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标准、季节性、周期性和偶然性收入以及会计年度内不均匀发生的费用的处理、中期会计估计的应用等。

  问:如何理解“中期”和“中期财务报告”的概念?

  答:(一)如何理解“中期”的概念?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所以,中期是在这一会计年度之内、但短于一个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它可以是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也可以是其他短于一个会计年度的期间,如1月1日至9月30日的期间。

  (二)如何理解“中期财务报告”的概念?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中期财务报告,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这一定义的突出特点是强调中期财务报告涵盖的会计期间以中期为基础,因此,中期财务报告有可能是月度财务报告,也可能是季度财务报告或者半年度财务报告,当然也包括年初至本中期末的财务报告。至于企业以什么中期为基础编制财务报告应当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而定。

  问:如何理解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应当遵循的重要性原则?

  答: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对重要性原则的应用作了具体规定,即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披露各中期会计报表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企业在判断重要性程度时,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当以预计的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而且,与年度财务数据相比,中期会计计量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与理解企业中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经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相关的信息。

  (一)重要性程度的判断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

  企业在为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目的而决定应当如何确认、计量和披露各会计报表项目时,对于重要性程度的判断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这里所指的中期财务数据既包括本中期的财务数据,也包括年初至本中期末的财务数据。但是企业不得以预计的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对中期会计报表项目进行重要性的判断。因为有些对于预计的年度财务数据显得不重要的信息对于中期财务数据而言可能是重要的,因此需要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披露这些信息。

  例1 XYZ公司在20x2年第1季度转回前期已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损失80万元,公司第1季度利润表反映的投资收益为20万元,净利润为100万元,公司预计全年的净利润为5000万元。在本例中,第1季度所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转回金额尽管只占预计全年净利润的1.6%,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时可能会被认为属于非重要事项而不予披露。但是,该项资产减值损失转回金额却占第1季度投资收益的400%,占第1季度净利润的80%,对于第1季度财务报告来讲属于重要事项,企业应当在第1季度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中期会计计量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

  基于中期财务报告的编报时间一般比年度财务报告短,有关编报要求也较年度财务报告为松,所以,在对重要性进行评估时,中期会计计量相对于年度财务数据的计量而言,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例如,企业通常在会计年度末对存货进行全面、详细的实地盘点,因此,对年末存货可以达到较为精确的计价。但是在中期末,出于时间上的限制和成本效益方面的考虑,有时不大会对存货进行全面、详细的实地盘点,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中期末存货的计价就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估计。

  (三)重要性原则的运用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与理解企业中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经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相关的信息

  企业在运用重要性原则决定中期财务报告的信息披露内容和会计估计时,应当保证中期财务报告中包括了对于理解企业中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经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相关的信息,以避免在中期财务报告中由于不确认、不披露或者忽略某些信息而对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产生误导。

  (四)重要性程度的判断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和判断

  通常,会计人员在判断某一项目的重要性程度时,应当将项目的金额和性质结合起来予以考虑,而且在判断项目金额的重要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净利润等直接相关项目数字作为比较基础,并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有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单独依据项目的金额或者性质就可以判断其重要性。例如,企业发生会计政策变更,该变更事项对当期期末财务状况或者当期损益的影响可能比较小,但对以后期财务状况或者损益的影响却比较大,因此需要在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

  问: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由哪些部分组成?

  答: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四个部分。其中,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相对于年度会计报表附注而言可以适当简化,但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另外,这些应当包括在中期财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仅仅是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至少应当披露的信息,企业如果需要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披露其他会计报表或者相关信息(如提供股东权益变动表)也是允许的,但是这些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信息一旦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披露,就应当遵循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关于中期会计报表的编制要求、会计政策的选择和其他有关确认、计量以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问:编制中期会计报表有哪些特殊要求?

  答:(一)关于中期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按规定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应当是完整的会计报表,其格式和内容应当与上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如当年新施行的会计准则)对当年度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进行了修改,则中期会计报表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报表格式和内容编制,与此同时,上年度比较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二)关于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提供母公司会计报表的要求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对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是否应当提供合并会计报表和(或)母公司会计报表作了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在上年度财务报告中编报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其中期会计报表也应当按照合并基础编报,即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也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而且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原则、编制方法和合并会计报表的格式与内容等应当与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相一致。如果在本会计年度有新的会计准则或者有关法规对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和方法等作了新的规范和要求,则企业应当按照新的准则或者法规的规定编制中期合并会计报表。

  2、如果企业在中期发生了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变化的情况,则应当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1)在上一会计年度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在报告中期不再符合合并范围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中期末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就不必将该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纳入合并范围。如果企业在报告中期内处置了所有纳入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的子公司,而且在报告中期又没有新增子公司,那么企业在其中期财务报告中就无需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尽管如此,企业根据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要求提供的上年度比较会计报表仍然应当同时提供合并会计报表和母公司会计报表。除非在上年度可比中期末,企业没有应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即上年度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是在上年度可比中期末之后新增的),因而在上年度可比中期的财务报告中并没有编制有关合并会计报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没有可比中期的合并会计报表可以提供。

  例2 ABC公司有一家A子公司,在20x0年年末拥有该子公司60%的股权,且拥有控制权,所以,ABC公司在20x0年年末将A公司报表并入到了其合并会计报表中。20X1年1月15日,ABC公司将A公司35%的股权有偿转让给了另外一家公司,通过此次股权转让,ABC公司仅拥有A公司25%的股权,而且失去了对该公司的控制权,所以,A公司不再符合ABC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要求,ABC公司在编制20X1年度中期财务报告时,就不应当再将A公司会计报表纳入合并范围。如果ABC公司只有这一家子公司,那么公司20x0年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而在20x1年度各中期财务报告中只需要编制ABC公司(母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即可,无需再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公司在上年度编制了合并会计报表,但是在本年度(包括各中期)却不必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例3 XYZ公司成立于20x1年年初,公司成立之初没有一家子公司,因此公司在20x1年第1季度财务报告中只需要提供公司本身的个别会计报表即可,不必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在20X1年第2季度,公司购并一家LLQ公司,获得了该公司80%的股权,从而使得该公司成为XYZ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这样,在20x1年第2季度财务报告中,XYZ公司就需要同时提供合并会计报表和母公司会计报表。第3季度财务报告和20x1年的年度财务报告都是如此。假定在20x2年第1季度,公司又将LLQ子公司对外出售,这样,XYZ公司又没有了子公司,所以,尽管公司在上年度财务报告中编制了合并会计报表,但是在20x2年第1季度财务报告中,公司无需编制合并报表。而且由于在上年第1季度财务报告中公司也没有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所以,在提供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要求的上年度比较会计报表时,除了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仍然应当包括合并会计报表和母公司会计报表之外,其他比较会计报表(包括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都不必提供合并会计报表。在20X2年第2季度,公司仍然没有需要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因此仍然不必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但是,在提供本准则要求的上年度比较会计报表时,应当同时提供合并会计报表和母公司会计报表。

  (2)中期内新增符合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要求的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中期末就需要将该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中。

  3、对于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而言,如果企业在上年度财务报告中除了提供合并会计报表之外,还提供了母公司会计报表,那么在其中期财务报告中除了应当提供合并会计报表之外,还应当提供母公司会计报表。鉴于我国目前规定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在提供合并会计报表的同时,必须提供母公司会计报表,企业没有选择性,因此,对于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应当同时提供合并会计报表和母公司会计报表。

  (三)关于比较会计报表的要求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企业在中期末除了需要编制中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期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之外,还应当提供前期比较会计报表,以提高会计报表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企业应当提供以下会计报表:

  1、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2、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包括上年度可比中期的利润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利润表);

  3、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例4 我国企业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即日历年度),企业被要求按照季度提供中期财务报告,则企业在截至20x1年3月31日、6月30日和9月30日的各季度财务报告(即第1、2、3季度财务报告)中就应当分别提供如下会计报表:

  (1)20x1年第1季度财务报告应当提供的会计报表:

  (2)20x1年第2季度财务报告应当提供的会计报表:

  (3)20x1年第3季度财务报告应当提供的会计报表:

  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提供比较会计报表时,还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企业在中期内如果由于新的会计准则或有关法规的要求,对会计报表项目的列报或分类进行了调整或者修订,或者企业出于便于报表使用者阅读和理解的需要,对会计报表项目作了调整,从而导致本年度中期会计报表项目及其分类与比较会计报表项目及其分类出现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比较会计报表中的有关金额应当按照本年度中期会计报表的要求予以重新分类,以确保其与本年度中期会计报表的相应信息相互可比。同时,企业还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项目重新分类的原因及其内容。

  如果企业因原始数据收集、整理或者记录等方面的原因,导致无法对比较会计报表中的有关金额进行重新分类,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对比较会计报表重新分类,但是,企业应当在本年度中期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不能进行重新分类的原因。

  2、企业如果在中期内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则应当调整相关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有关项目,视同该项会计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贯采用或者该重大会计差错在产生的当期已经得到了更正。对于比较会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或者重大会计差错,应当根据规定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当一并调整。

  3、对于在本年度中期内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企业应当调整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同时,中期财务报告中相应的比较会计报表也应当为已经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后的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