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四不准。
1、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2、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的资 金。
3、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4、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八不准。
1、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用户和他行的资金。
2、不准无理由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3、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4、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5、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6、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7、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8、不准放弃对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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