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课程:会计课程税务课程免费试听招生方案 初当会计岗位认知会计基础财务报表会计电算化

综合辅导:会计实务行业会计管理会计审计业务 初当出纳岗位认知现金管理报销核算图表学会计

首页>会计信息>会计继续教育> 正文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内容介绍

2003-3-27 9:13 中国注册会计师·钟 法 【 】【打印】【我要纠错
  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2002年1月15日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第一个系统性司法解释。《规定》分八个部分共37条。调整和适用的范围是:在证券市场上因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包含虚假陈述行为人,虚假陈述行为,被侵害的投资人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虚假陈述行为人的归责、赔偿范围和损失计算等诸多法律内容。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原告和被告的确定

  原告和被告的确定是民事赔偿诉讼得以启动和进行的重要前提。

  1.原告的资格。《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这类案件原告的资格,即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应提交以下证据:(1)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3)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

  2.被告的资格。《规定》第七条对被告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可能成为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1)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2)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3)证券承销商;(4)证券上市推荐人;(5)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6)上述(2)(3)(4)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5)项中直接责任人;(7)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二、关于诉讼方式的确定

  《规定》第三部分规定了诉讼方式。

  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有两种诉讼方式,即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其中共同诉讼是人数固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即原告人数应当在开庭审理前确定。共同诉讼的原告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二至五名诉讼代表人,每名诉讼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规定》没有规定西方国家通常采用的集团诉讼的方式,这是因为,我国目前证券市场投资人以自然人为主,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受侵害的投资人不仅数量众多,而且诉讼请求各不相同,情况十分复杂。只采用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的方式,符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和国情,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三、关于虚假陈述的认定

  《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证券市场陈述行为分为四种: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关于因果关系的确定

  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认定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规定》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十八条规定,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2)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3)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第十九条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1)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2)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3)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4)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5)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五、关于归责和免责事由

  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和免责,是民事侵权案件实体审理的关键。《规定》在第五部分对各虚假陈述行为人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按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过错责任顺序,分别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二十四条是专门规定专业中介服务机构责任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这些机构或者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其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造成投资人损失。

  六、关于赔偿范围和损失计算

  确定赔偿范围和损失计算是审理民事赔偿案件的最实质的内容,也是这次司法解释起草中最难解决的问题。《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了投资者可以索赔的损失的范围:(1)投资差额损失,即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差额损失;(2)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3)上述资金利息。利息损失自买入证券日至卖出证券日或基准日以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了计算方法。
相关热词: 审理 虚假陈述 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