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教育的对象: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二、继续教育的目的: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三、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财政部门确定的继续教育内容。
四、继续教育的形式: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
五、继续教育的课时要求:每年接受培训24小时,自学48小时。
六、培训形式:
1、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
2、经财政部门同意认可的省级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
3、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同意认可的培训点举办的培训。
七、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对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OO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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