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纳税亏损,是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某一会计期间的亏损,不是企业损益表上列示的亏损。国际上,企业某一年度发生纳税亏损,既可以抵前(申请退还以前年度已缴纳的所得税),也可以转后(转抵以后年度所得税)。当然,无论是抵前还是转后,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我国税法规定,企业的纳税亏损可以用今后五年之内的税前利润弥补。也就是纳税亏损转后产生了未来可抵减的时间性差额。对这项时间性差额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是在发生亏损的当年确认一项所得税利益,同时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第二种方法是在发生亏损的当年不确认税款的减免,即不确认所得税利益。我国目前采用第二种方法进行处理。对此,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首先,我国及大多数发达国家普遍采用损益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即将时间性差额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看作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而第二种做法在亏损当年不确认所得税利益,与损益表债务法的理论基础不符。
其次,财政部拟定的《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中采用第一种做法,还加了一定的条件,即如果预计“纳税亏损可在未来一定期间内用纳税所得抵补,并且有合理的把握,在亏损转后的期间内有足够的纳税所得”,就能在亏损发生的当期确认一项所得税利益,同时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所以说,如果出现纳税亏损应视发生亏损的原因及企业过去和未来的盈亏情况,具体确定采用哪种方法,不应绝对化。本文借鉴一些国家的经验做法并根据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探讨一下如何对纳税亏损进行会计处理。
1、如果能够确信在亏损转后的期间内有足够的纳税所得时,企业应在亏损的当年确认一项所得税利益,相应作分录:
借:递延税款(纳税亏损×当年税率)
贷:所得税
若税率将要变动,上述分录中应采用已公布将要执行的新税率。
当以后年度实现亏损转抵时,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借:所得税(税前会计利润×当年税率)
贷:递延税款(纳税亏损转抵额×当年税率)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纳税所得-亏损转抵额)×当年税率
如有其他事项的时间性差额产生、转销或调整,应按债务法的规定核算。
2、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确信亏损转后的期间内有足够的纳税所得时,对纳税亏损所形成的时间性差额的核算应考虑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在亏损的当年,递延税款有一个借方余额,这一借方余额本身就形成一笔数额相等的纳税亏损。亏损当年,企业不需就纳税亏损事项作专门的帐务处理。以后年度实现亏损转抵时,可同时抵减税前会计利润及纳税所得,使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同时减少,相当于把亏损转抵当作一项永久性差异来处理。
(2)如果在亏损年度,递延税款有一个贷方金额,这一贷方余额的转销,本身就形成一笔数额相等的纳税所得,可以抵销纳税亏损而实现税款的减免。因此,在亏损当年就确认亏损转后带来的税款减免。当然,这个减免额仅限于递延税款贷方余额中在依税法规定五年后转期内将要发生逆转的部分。现举一例说明如下。
某企业1992年初递延税款帐户无余额,企业上年末投入使用一项固定资产,原值80万元,不考虑净残值,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会计折旧年限8年,税法折旧年限4年。如果8年间企业一直适用30%的所得税率,并且假设企业在发生纳税亏损的年度,没有足够的理由确信亏损转后的期间内能有足够的纳税所得,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损益资料及纳税亏损的会计处理结果见下表(单位:万元)。
1997年企业会计上发生亏损60万元,但会计折旧10万元,而税法无折旧,企业纳税亏损为50万元。虽然发生亏损,但因递延税款帐户有贷方余额,企业仍可继续转销时间性差额(折旧费)10万元,即:
借:递延税款30,000
贷:所得税30,000
此后,递延税款帐户还有贷方余额6万元(-3-3-3-3+3+3)。尽管当年的纳税亏损为50万元,但企业只能确认20万元而不是50万元的未来可抵减时间性差额(另30万元暂时不能确认税款的减免),即可确认6万元而不是15万元的所得税利益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税款60,000
贷:所得税60,000
1998年企业纳税所得60万元,足以抵补上一年的亏损,补亏后的纳税所得为10万元,企业应作以下两笔分录:
(1)继续转销时间性差额(折旧费)10万元:
借:递延税款30,000
贷:所得税30,000
(2)转销1997年纳税亏损而形成的时间性差额20万元,同时将上年30万元亏损作为当期的永久性差额,根据10万元纳税所得确认当期的应交所得税:
借:所得税90.000
贷:递延税款60,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0,000
以上两笔分录合在一起就是表中数字。这样,截止1998年底,递延税款帐户有3万元贷方余额,企业1999年可以把剩下的时间性差额10万元(折旧费)对应的递延税款转销完,但当年的纳税亏损30万元就不能确认为所得税利益了,只能在2000年作为永久性差额,调减纳税所得和税前会计利润,把6万元的应交所得税作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笔者认为,将纳税亏损确认为亏损当年的所得税利益,并未违背谨慎性原则,也未高估资产和收益。因为采用这种处理方法时遵循了一定的标准:定性标准,即“有合理的把握证明在亏损转后的期间内有足够的纳税所得”;定量标准,即递延税款帐户有无贷方余额。我国的所得税会计在一些具体问题,如资产评估增值和投资分回利润的处理方法上,已基本与国际惯例及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如果在纳税亏损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上,能够既考虑中国实际情况又借鉴国际惯例和经验做法,将使我国的所得税会计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关于纳税亏损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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