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
二、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和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购货单位补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作相反会计分录。
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的贷方,不设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购货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万余额,反映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应由购货单位补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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