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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企业一般纳税业务的会计处理

2003-12-17 15:24  【 】【打印】【我要纠错
  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含所属工附业企业),由铁道部集中缴税;银行企业由其总行集中缴税;民航总局直属运输企业(除中国国际、中国东方、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独立缴税外),由民航总局集中缴税;邮电部直属的邮电通信企业(含所属工业、供销等其他企业),由邮电部集中缴税。因而,这些企业所得税业务的核算具有各自的特点。

  (1)银行企业

  ①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贷:联行存放款项

  ②结转所得税费用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2)邮电通信企业

  ①按规定计算出应交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②结转所得税费用

  借:收支差额

       贷:所得税

  (3)铁路运输企业

  ①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②:结转所得税费用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4)民航企业

  ①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的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② 结转所得税费用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