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各项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
(1)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2)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3)资本的利息;
(4)各项所得税税款
(5)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购物的损失;
(6)各项税收滞纳金和罚款;
(7)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8)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9)支付给总机构的物许权使用费;
(10)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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