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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选择

2002-12-11 8:46 金融会计·葛艳辉 【 】【打印】【我要纠错
  企业的信息披露对行业监管、企业自身的稳定性以及市场的良性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保险公司作为特殊的企业,需要专门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随着保险市场的逐步深化和保险业监管的日益规范,《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相继出台,保险公司信息披露问题逐渐引起会计、保险、证券实务界的密切关注,其重要性已得到共识。另外,随着保险公司上市的呼声越来越高,保险业更将成为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的一个焦点行业,而其行业风险的特殊性使得保险公司必然需要独立的行业信息披露制度。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有其内在动力的特殊的现实需求,笔者首先从信息经济学的原理出发进行探讨。

  一、保险市场信息的不完全及不对称性

  完全竞争市场的重要假设是买者和卖者都是信息灵通的,然而事实上这个条件是无法满足的。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无论在种类还是数量上都是有差别的,通常情况时,卖方拥有较完全的信息,而买方拥有的信息却不完全,经营者拥有较完全的内部信息,而投资者、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拥有的信息却是不完全的。

  在保险市场中,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都希望获得与保险商品买卖有关的所有信息。保险的功能是提供风险保障,而风险的发生具有射幸性,这就决定了保险商品区别于一般商品的特殊性。保险关系各方希望获得的保险信息在射幸性的作用下,具有典型的不对称性和不完全性。

  信息经济学中,不对称信息可以分为两类,即“暗中信息问题”和“暗中行为问题”。每一组又可以分为两类。表1概括了这四种问题。

  本文只针对表1中的买方问题保险人作为信息提供者进行研究:

  1.旧车问题。如果买者对所购买的产品的知识少于卖者,则可能出现“旧车问题”。一般的保险购买者对所要购买的险种适合与否、价格是否公平、合理以及保险人的状况都是无法确知的。保险公司的经营者与保险产品的需求者相比更多地了解公司内部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以及保险产品的质量、服务等信息,他们在与投保人等信息需求者之间的对弈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投保人买的是“旧车”吗﹖也就是说,投保人无法预先判断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服务能否满足其需求。由此,保险人或代理人有利用消费者知识缺陷的嫌疑。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由于对保险公司本身和保险产品的认识程度的不同,导致了双方的保险业信息不对称。

  2.委托人——代理人问题。代理人并不总是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行事,这就是所谓的“委托人——代理人”问题。这里的“代理”是一般意义上的,指任何代其他人即委托人从事某项行为的人。保险公司的经理代理人的目标与股东委托人的目标可能不一致。我们经常可以发现管理人员的效用最大化与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股东关心的是投资回报的最大化,而管理人员却有着更广泛的经济利益和心理需求,如酬金、利润分享、股份期权、度假、晋级、社会声誉等。这种代理人和委托人的利益偏离情况会造成无效经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和保险公司之间也存在着“委托人——代理人”问题。由此,在二者之间产生了保险业信息不对称问题。

  二、信息披露—解决信息不对称

  信息披露问题是造成保险市场失灵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原因。其中,卖者知识多于买者知识的“旧车问题”可能是最严重的保险市场失灵现象,投保人和投资者以及小企业都无力也不会时刻评估和监督保险企业的财务状况。另外,如果保险人发生财务困难,保险公司经理可能会向股东等投资者隐瞒这些坏消息,从而使“委托人——代理人”问题加剧了消费者与投资人的信息不完全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目前世界各国的保险市场普遍实行有关产品质量、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报告等信息的强制披露。保险业信息监管的首要目的是矫正消费者信息的不对称问题。保险人向监管部门披露财务报表的做法被普遍采用。在德国和瑞士等国,有些信息被认为是不受法规管制的,因此可以不向购买保险的公众提供。在另外一些国家,如美国和英国,公众可以很容易地审看这些信息,尽管获得信息的费用可能很高,而且解读起来也很困难。

  建立完善的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是保险信息的需求者最大限度地合理获得保险信息、解决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最佳方式。即通常是由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和相关条例、规定以及会计准则作出定期对外提供财务报表、其他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因此,保险业信息披露的目的应达到:

  1.使保险信息使用者能够平等地获得必要的信息。保险市场信息分布和传递的非理性行为的存在,使得保险市场信息收集与管理更加复杂突出。把信息经济学关于信息系统的构建及信息传递处理的方法融入保险市场中,为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依据。规范的保险业信息披露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使信息使用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和买卖决策时,能平等地获得必要的信息。通过保险公司充分的信息披露,投资人可以了解自己所投资或欲投资的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自己可能从公司的成长中获得那些利益,相应可能承担何种程度的风险等,从而作出投资决策。这样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风险,以防止少数人通过非正当渠道取得垄断信息而牟取不正当利益。

  2.有利于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要保证一个竞争性市场的良好运作,投资者和投保人必须有充分的信息来对相互竞争的公司和产品进行比较,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以降低其选择成本或提高选择质量。但多数投资者和投保人对保险的知识知之甚少,甚至无法理解他们提供的产品,因而无力进行谈判。同时,投保人不能象对普通商品一样对保险产品进行取样或试运作,而且保单持有人也无法长期对出单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跟踪监视。健全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增强保险市场的透明度。政府管理者即可以把握市场运行的态势,并依势采取相应的对策,又可以依据制度对没有尽到其信息披露义务而对投资人造成损失的信息披露主体进行处罚,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保证保险公司之间在统一的监管标准下,进行有序的、公平的竞争。

  3.有利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完善的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是政府监管部门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的重要手段,使得保险公司内部的管理人员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在树立优质的公司财务目标的同时,得以完善自身的控制和管理。依据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中的“委托人——代理人”问题,作为公司管理者的经理层,只有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下,才能最大地发挥自身的能力,从公司的利益出发,对公司的事务作出有利于所有者的决策。完善保险业信息披露目的之一在于使保险公司的所有者在解决信息不完全的同时,形成完善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4.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信息披露当事人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有关信息,不得有虚假陈述、误导或遗漏,使投资人在理性投资的基础上作出正确的投资选择,使资源配置有利于经营业绩优良、具有发展潜力的保险企业。达到资源合理配置的目的。

  三、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方式

  保险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是以发行人为主线由多方主体参与的。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信息发源人,是依法承担义务的信息披露主体。信息披露的参与者包括信息的需求者和参与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及监管等部门和个人。

  (一)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

  纵观各国的保险业信息披露的实践,国际会计准则第1条规定的财务报表的结构包括对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内容的最低要求。这些规定弹性充分可适用于包括银行和保险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国际会计准则第30条也包含了一个有说明性格式的附录,但这个格式的采用并不是强制性的。另外国际会计准则第7条的附录2提供了金融机构现金流量表的一个说明性的格式,但并没有专门针对保险企业的格式。笔者认为保险业在规定各个报表的格式之外,还应该规定列示确定的明细项目及注解披露。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规定了监管会计原则下的保险企业财务报告之外,还制定发布了题为《保险企业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的财务会计准则。该准则对保险企业基于通用目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进行了规范。

  英国并没有专门的保险会计准则,主要遵循一般会计准则SSAP的相关规定,但是一般会计准则中许多规定并不适合保险企业,而且英国的《公司法》规定保险企业的对外财务报告不必象一般企业那样详细,所以英国保险企业在会计政策的选用、财务报告的格式上具有相当的自由度,企业间差异较大,尤其是寿险企业。

  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审查委员会发布的《综合保险业务与财务报告》分别包括公司形式和非公司形式的对外报告,同时还颁布了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的监管报表的文件。

  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一般不像习惯上的行业会计那样独立存在,自成一体,而是渗透在相关的法规和信息披露规范文件之中,如我国的《公司法》、《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等都对信息披露有所要求。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实质上就是保险业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完备。现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简单归纳如下:

  1.会计报表。作为综合反映公司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一定周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毋庸置疑地应当被视为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一些人认为为获得世界范围内保险企业财务报表的一致性和可比性,有必要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规定一个比较详细的标准格式。这种方法被欧盟及其成员国和规定了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格式的美国所采用。我国《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保险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分配表四个部分。

  2.报表附注。附注是以文字的形式为主,对主表的重要项目予以说明,侧重提供企业的非数量性信息,附表和附注统称为报表注释。其目的是在不影响报表明晰性的前提下,披露那些报表本身不能说明或不能详细说明的信息,对会计报表起补充、说明和注释的作用。其内容包括:保险公司的简介、保险公司会计政策及其变更、会计报表主要项目的注释、保险会计精算假设及其变化及对重要会计事项的提示等。

  3.补充报表。在我国的会计法及有关证券法规中,对财务报告中列入补充报表并无明确规定,相比之下,国外对补充报表的规范相对较完善。补充报表作为会计报表的派生物,在保险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中确实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我们借鉴他人经验的同时,还应注意防止充分披露转为过度披露,使信息披露成本过高。

  4.财务状况说明书。财务状况说明书是保险公司帮助报表使用者完整、准确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文字为主,结合数字指标编写的关于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说明报告。

  5.其他会计信息。其强制性相对低于前述几种方式,可以考虑在适当规范的基础上自愿提供。如会计信息的其他说明、财务分析指标、财务预测信息等。

  (二)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

  1.监管会计财务报告的定期披露。保险公司应依法定期向其监管部门递交财务报告。在美国,通常要求在GAAP和SAP下准备年报和财务报告书。在监管会计原则下,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而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更近似于把保险公司视为一般的企业。目前我国应当在要求保险公司向监管部门提供与其他行业具有可比性的一般性财务报告的同时,还应法定要求保险公司对偿付能力方面的具体指标进行充分披露,以保证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2.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尚未上市,但是它获许以基金的形式间接入市,而且保险公司上市是大势所趋,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因此,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应不单单将保险公司作为未上市公司来考虑,还应该对上市后的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一些超前的设想,保险公司也可借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经验。受制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对于欲上市的和已经上市的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应予以更为严格的监管。尤其是在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日益拓宽的时候,应披露的信息将更有所增加,如前面所提到的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披露。

  3.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相结合。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一般都体现着强制性的特征,尤其是资本市场。强制性信息中包括财务报告信息和许多非财务报告信息。但是,虽然强制性信息对于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内幕交易和信息误导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也可能因此产生负面效应,如迫使公司公开本属商业秘密的事项,同时全然不顾信息披露的代价而一味追求所谓的充分披露,则可能严重损害当事者的利益。考虑到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着强制性和自愿性的矛盾,对保险业会计信息除了必须披露的内容外,应注上类似“不限于此”字样,以使自愿披露留有余地。

  4.信息披露的渠道多样化。除了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外,保险险公司可采取多种方式披露信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传播媒介的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渠道也日益多样化。财务报告可以看作一种大众传播活动,应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和远程通讯技术来传播信息“联机报告”,也可以采用光盘存储技术将财务报告存储在光盘上传递给使用者“脱机报告”。这种作法的良性结果是更多的信息需求者能够容易地获得所需要的保险业信息,使保险公司的信息面对更大范围的群体,最大限度地满足保险公司信息需求者的需要。

  5.信息形式多样化。随着数据库技术、超文本和多媒体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发展。新经济时代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多样化的信息披露仍以报表、文字信息为主,辅之以图形、图象、声音等更主动的形式,从各个角度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如保险公司对自身的发展趋势和各种指标可以采取图形的形式进行加工处理,使使用者更易于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