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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不是罚款

2004-1-3 15:19  【 】【打印】【我要纠错

    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解缴税款的行为,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还要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2‰的滞纳金。这常常使纳税人产生疑问:我们在限期内缴清税款不就行了,为什么还要“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收滞纳金不是处罚,而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金而应缴纳的一种补偿。只要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税务机关均应当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加收税款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起。纳税人以现金形式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滞纳金时,税务机关应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以转帐形式直接到银行缴纳税款滞纳金时税务机关则应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而不能开具《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税收罚款收据》等各种形式的罚款收据。因此,税收滞纳金不等于税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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