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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00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10-11 8:39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济各单位:

  为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200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组织形式

  为适应会计人员实际需要,各级可采取集中培训与部门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多层次、多渠道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调动单位和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积极性,确保教育培训取得实效。

  二、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及要求

  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会计制度》、行业会计核算办法,单位预算编制及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各级可依照按需施教原则,有针对性地确定学习重点,并根据上述内容要求自行组织有关培训材料。对培训内容有特别要求的部门、行业,也可对培训内容进行适当调整。今年已参加初、中、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并取得技术资格的,视同已完成今年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同时,各级要认真做好财政部印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即将发布的《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宣传、培训及组织贯彻实施工作,并将其作为今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

  三、省直单位和中央驻济单位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省直和中央驻济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山东财政学院、山东经济学院、山东省中华会计函授学校、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培训单位联系方式可查询168 自动语音信息服务台。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培训有特殊要求的,可将培训内容、时间、师资、参训人员名单及组织等情况函报省财政厅会计处核准后,由以上承担培训单位或部门组织实施。培训考试合格的,统一到省财政厅会计处办理继续教育登记手续。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机构应于每期培训开始前一周将培训计划、于培训结束后一周内将培训情况总结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四、总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继续教育

  各单位、各市的总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可参加由已在省财政厅报备并符合条件的山东省会计学会、山东财政学院、山东经济学院、山东省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举办的全省总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培训班。各市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协助组织。具体培训内容和方案由培训单位下发通知。各市财政局要将每期参加培训人员名单于培训开始前10日内报省财政厅会计处和各培训点。

  五、继续教育培训登记

  持证人员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将继续教育培训内容、课时登记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

  六、加强继续教育培训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地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培训课时不得少于24课时。

  (二)要切实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承办单位的管理与监督。对其培训的各具体工作环节进行认真检查。对培训质量差、管理不善、不按规定收费的培训点,予以公告。

  (三)要加大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把继续教育的规定、内容、时间、要求、培训点及时向社会公布,为会计人员及时迅速了解有关信息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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