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 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是固定资产。只有发生在固定资产购置或建造过程中的借款费用,才能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资本化;发生在其他资产(如存货、无形资产)上的借款费用,不能予以资本化。关于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有几点需要说明:所指的固定资产,既包括企业自己购买或建造的固定资产,也包括委托其他单位建造的固定资产。一旦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就应停止借款费用资本化。购入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在购入时就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2.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为专门借款,即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不包括流动资金借款等。
(二)具体确认原则
在企业发生的各项借款费用中,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的确认原则与辅助费用有所不同。分述如下:
1.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的确认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的确认原则为: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该项资产的成本;其他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这里所说的"符合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资本化条件"是指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期和资本化金额的确定方法等方面的规定。例如,虽然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予资本化的借款为专门借款,但专门借款发生的利息并不是都可以资本化。如要资本化,首先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关于开始资本化的三个条件,之后还需要与发生在资产上的支出相挂钩。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暂停资本化的情况,还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关于暂停资本化的规定,在中断期间暂停资本化。另外,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停止资本化。
2.辅助费用的确认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辅助费用确认原则为: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以后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如果辅助费用的金额较小,则不管是否是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均可以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因安排其他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这条规定有以下几层含义:
(1)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具体来说,不论是一次性支付的辅助费用,如发行债券手续费,还是分期支付的辅助费用如为已借入未划拨款项而按期支付的承诺费,均应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于实际发生时予以资本化;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后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2)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根据重要性原则,也可以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3)因安排除专门借款外的其他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例如,安排为生产产品而借入款项所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又如,安排为开发软件借入款项而发生的辅助费用,也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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