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普遍,严重影响经济的良性运行。这种不良经济现象是如何发生的?又该怎样进行治理?许多学者从加强法律监管和政府监管以及强化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提出对策。本文认为,导致信息失真的根本原因在于证券市场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应以此人手,尽可能提供充分信息以减轻交易双方不对称状态。大众传媒是以传播信息为职业的专门机构,在减少信息不对称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独特作用。
另一方面,信息不对称还会诱发机会主义行为。因此,根治信息失真,还有赖于能否建立起良好的声誉机制。大众传媒作为社会舆论的集中体现,通过褒扬诚实、鞭挞欺骗,行使舆论监督权利,可以促成声誉机制的逐步建立。
第一、证券市场会计信息不对称的表现。
中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不对称往往贯穿于从证券发行、上市、运营,到企业重组、政策变动的全过程。主要表现在:(1)信息发布时间的不对称,如上市企业重组公告的时间差;选择有利于己方的时机发布信息;利用政策变动的时间差等。(2)企业经营业绩的不对称,如制造虚假财务报表,以达到证券发行、上市,以及配股、增发新股的目的;组织一些券商、研究机构、股评人士撰写各类褒扬企业的文章、评论,欺骗投资者。(3)信息模糊造成的不对称,如上市公司利用会计核算方法上的技巧,对公司财务数据和指标进行重新整合,并加以公告,使投资人难以分辨。
第二、大众传媒如何减轻信息不对称。
针对证券市场会计信息不对称的具体表现形式,在发布信息时大众传媒可有的放矢地加以改进。具体应遵循以下原则:(1)及时性。在遵循国家信息披露制度下,充分发挥新闻从业人员信息灵通的优势,尽可能及时、充分和大范围地报道证券信息,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进行连续动态报道。(2)用浅显易懂语言发布、解释会计信息。由于投资者知识水平和能力参差不齐,市场各参与方知识和经验均有差异,为缩小市场参与者因理解能力的强弱而形成的消化信息的差异,传媒在发布会计信息时需要把专业用语平民化,同时也需对会计信息提供解释,揭示蕴含在表象信息背后的实质信息,预测当前信息对未来的影响,使会计信息真正为投资者所懂所用。(3)深入调查,提供真实信息。目前传媒发布证券市场会计信息的方法基本是“拿来主义”,只要企业财务信息已通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便拿来照登。但是,在当前情况下,传媒不能仅仅把自己定位在传播信息的载体,更应发挥把关人作用,加大对上市公司调查力度,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二、
经济学理论认为,根治信息失真,还有赖于市场中能否建立起良好的声誉机制。威廉姆森在阐述交易费用理论时认为,人是有限理性的,无法完全正确地认知世界;而人所处的环境始终是不确定性的,二者相互影响是影响交易费用的第一组因素。机会主义和小数条件是影响交易费用的第二组因素,机会主义是对人性的一个基本假定,机会主义是为谋求自身利益的一系列狡诈行为,包括说谎、偷窃、欺骗等,通常更多地采取欺骗方法使自己获益。一般认为,机会主义是与信息不对称、信息披露的扭曲密切相关的,证券市场会计信息失真可以看作企业经营者对投资者采取的机会主义行为。信息压缩是由不确定性和机会主义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信息压缩最终会引起小数条件,使机会主义行为得以实现。
笔者认为,传媒监督的引人将有效抑制机会主义行为。从经济学角度而言,机会主义动机是市场参与者都具备的人性基本假定,而从动机转化为行为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如信息不对称及小数条件。传媒监督的引入可削弱上述两个条件,从而使机会主义动机无法转为行动。首先是减少信息不对称,大众传媒的生存基石就是传播信息,它可以利用自身信息收集者、信息加工者的专业优势,尽可能地为投资者提供信息,以减少经营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二是行使传媒舆论监督权利,促成市场声誉机制的形成。有学者认为,声誉是在市场交易中,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向没有私人信息的一方所作的承诺。声誉不仅仅只是道德问题,更是维持交易关系的一种不可缺少的机制。在资本市场上,声誉是经营者对投资人做出的不滥用资金的承诺,这种承诺通常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可执行性,但如果经营者不履行这种承诺,就会失去投资者对他的信任。在信息不对称情形下,企业融资能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声誉。假定传媒对证券市场不监督的话,企业将选择欺骗行为,因为欺骗将增加企业收益;而投资者要分别通过自己的力量去发现企业的欺骗行为则成本太大,企业欺骗行为容易得逞。假定传媒对市场进行监督的话,如果企业仍然选择欺骗,被传媒曝光后,因传媒信息具有“广而告知”的特点,投资者将轻易获得该信息,理性的投资者将不再对其进行投资。因此,假定传媒进行监督,理性的企业将选择诚实行为,并试图在市场中建立起信用声誉。大众传媒通过对欺骗行为加以强烈谴责,对诚信行为加以大力褒扬,如此良性循环,长久便会促成市场中良好声誉机制的形成。
当然,出于诸多原因,传媒监督也有其局限。
第一,软性监督的无力。传媒舆论监督可以通过议程设置等方式唤起社会公众对某一问题的关注,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从而促成问题得以解决。但从根本上说,它是一种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软性监督,只有与行政监督、法律监督有机联动,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二,缺乏法律保障。目前我国对传媒管理基本以政策条例管理为主,缺乏相关专门法律。在新闻采访调查过程中,尤其在做批评报道时,很多被曝光对象不愿意被披露,采访者只能通过暗访、秘密摄像、偷偷录音等方式获得第一手资料。在法庭上,这些证据的效力却受到现有法律规定的诸多限制。这种境况使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权利时便显得“理不顺、气不壮”。
第三,独立性不够。我国传媒的性质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此种性质赋予了其浓郁的意识形态色彩,形成多头管理局面,使得众多传媒“不求有功,只求无过”。而传媒的所有权归政府所有,当传媒试图对某一事件进行披露时,往往会因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压力而夭折。
根治证券市场会计信息失真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设计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又需要机制完善的行政和法律监管,同时还有赖于社会各方力量的监督。传媒监督,也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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