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与权益法核算的比较
(一)分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对“长期投资”(仅涉及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的权益法核算)科目的核算规定是:企业进行股票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如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的,应按认购股票的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根据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按持股比例计算本企业所拥有的权益的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接受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减少,作相反分录。分得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
其他投资:企业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企业向其他单位投出的现金、材料,无形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无形资产”等科目。收到其他投资分得的利润,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进行会计处理。收回其他投资,借记“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收回投资数与账面数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本科目应按股票、债券种类和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其他行业的会计制度与此规定相似。
(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首先,在投资成本的确定上划分为初始投资成本和新的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分为四种情况,一是以现金购入的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二是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投资,或以应收款项换入长期股权投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涉及补价的,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三是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投资的(包括股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的交换、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涉及补价的,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四是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发生下列情况,投资成本应作调整,初始成本经调整后为新的投资成本。一是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经调整后的成本为新的投资成本。二是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属于投资前累积盈余的分配额冲减投资成本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减去收到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新的投资成本。
其次,采用权益法核算确认亏损的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
再次,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企业会计制度》设置“长期股权投资”一级科目,如按权益法核算,应分别设置“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股权投资差额”等明细科目,对因权益法核算所产生的影响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增减变动因素分别核算和反映。其中“投资成本”反映企业按上述方法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或新的投资成本:“损益调整”核算企业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股权投资准备”核算被投资单位因增资扩股而增加的所有者权益,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的份额:“股权投资差额”核算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的差额。
最后,《企业会计制度》基于稳健性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考虑了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三)两者的差异
上述比较不难看出,分行业会计制度对长期投资的核算规定过粗,在实际工作中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端:一是不能准确客观地反映企业长期投资账面价值变化的影响因素,时间稍长,即看不出原始投资情况;二是不能准确客观地反映企业长期投资的投资收益,如被投资企业接受捐赠和增资扩股均增加所有者权益,在投资企业也被视为投资收益;三是如果被投资企业出现巨额亏损,投资企业长期投资账面价值可能是负数;四是出现长期投资减值时可能高估投资企业的资产价值。《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则较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
长期投资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目前,企业在对长期投资的核算中存在许多问题,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其中既有企业重视不够,不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的原因,也有制度本身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的因素,还有一些历史遗留问题需要明确。妥善解决长期投资核算的不规范问题,对于加强宏观和微观管理都很重要。
(一)常见的长期投资核算不规范做法
1、企业投出资金用于成立新单位,待被投资企业验资后抽回资金,资金进出均通过往来科目核算,表面看是资金往来,一借一贷账户已平,但实际上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经形成,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承担的有限责任并不因资金的收回而解除。这样处理的结果是投资方对长期投资的反映不真实,少计了长期投资资产。
2、对外投资在往来科目挂账。企业投出资金用于成立新单位,在被投资企业验资前通过往来科目挂账,验资后未转为长期投资,仍在往来科目挂账;或者在追加投资的情况下,虽然原投资已计入长期投资,但追加部分在往来科目挂账。
3、由于《公司法》对股东人数的限制或者出于其他目的的考虑,有些企业在注册新的公司时将其下属单位或拟成立公司的职工作为新公司的股东,由企业为其垫资用于验资,垫资部分在往来科目挂账。其后垫资并未收回,形成事实上的独资,但企业对长期投资仅反映一部分,其余部分在往来科目挂账。
4、海外公司体外循环。在对外交往的过程中,有些单位依靠海外业务在当地注册了一些公司,这些公司随着业务增长,所有者权益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甚至有的已在海外上市。但母公司由于历史原因并未反映对其投资情况或者仅作部分反映,造成产权关系不明晰。
5、不按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最近3年我们先后审计过3家大型国有企业。这3家企业对其投资的全资和控股单位均未按权益法核算,有的账面只反映原始投资额,而追加投资在往来科目挂账,甚至在被投资单位进行资产评估后对资产评估结果都不进行明细核算。
(二)改进长期投资核算的建议
1、普遍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目前这两项制度仅在上市公司实行。如上所述,分行业会计制度对长期投资核算的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不能满足企业会计核算的要求,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众多国有企业,普遍执行两项制度已迫在眉睫。
2、随着海外公司的增加和国家对企业会计报表提出社会审计要求,类似母公司与海外公司会计年度不一致、投资单位核算投资收益是否以被投资单位已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基础等问题相继出现,国家应对权益法核算的时间和核算基础加以明确。
3、对类似依靠海外业务发展起来的海外公司及以前未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投资,母公司怎样进行会计核算,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即政策衔接事宜,国家也应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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