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1995]015号)第二条的规定,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抵扣进项税额,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
但从2003年3月1日起,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并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是否先付款已不再作为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何时申请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通知》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据此,你公司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依据认证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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