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工作中经常有一些被审计单位询问交纳的审计罚款应如何支付的问题。《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单位交纳的罚款,企业在留用利润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外资金或者包干结余经费中支付”。虽然自1993年各行各业实行新会计制度以后,会计核算、财政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单位交纳审计罚款的渠道并没有很大的变化。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审计机关的确只注重审计决定的落实和收缴审计罚款,却没有重视被审计单位交纳审计罚款的渠道,造成了被审计单位交纳的审计罚款随意列支,有的被审计单位甚至会用违纪资金交纳审计罚款。因此,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单位交纳审计罚款应如何支付,是我们审计机关应回答和帮助处理的问题,就此问题,本人想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企业交纳审计罚款的支付《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利分配:(一)被没收财物损失、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一)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因此,财务法规和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不过应注意的是,凡交纳的审计罚款是当年的,应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年终按税法规定调整纳税所得额。凡交纳的审计罚款是以前年度的,应根据行业会计制度通过“利润分配”(上年损益调整)科目,调减上年利润或调增上年亏损。
行政事业单位交纳审计罚款的支付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在财政管理体制上各地有所不同,但业务范围和特点都没有大的变化,行政事业单位违纪行为不外乎有以下方面:一是截留坐支应上缴的预算款;二是截留坐
支应上缴的财政专户款;三是未按规定收费;四是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上级部门或财政拨入的
专项资金。至于财政拨入的经费,对县级及以下来说,目前各单位超编人员较多,拨入的经费根本不够用,谈不上结余经费,更谈不上用结余经费支付审计罚款的问题。因此,对于行政单位交纳的审计罚款应区别情况处理。一是应缴预算款。财政一般按上缴比例或其他形式返还一定的专项补助收入。二是应缴财政专户款。财政一般也要从专户拨入一定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虽然这两块资金都具有一定的使用用途,但毕竟是本单位可支配的资金。因此,对行政事业单位由于截留、坐支和违规收取应缴预算款或应缴财政专户款而进行的审计罚款,应分别从专项补助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中支付。对于挤占挪用的专项资金而进行的审计罚款,由于专项资金不是单位可支配的资金,且具有专门用途,不适合用于支付审计罚款。因此,也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可按规定从专项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前期工作费用或允许专项资金结余留用的,且项目已经完成或已经决算且尚有结余的,可用该项结余交纳审计罚款;二是不允许提取前期工作费用、专项资金结余不允许留用的或没有专项结余的,交纳的审计罚款应依次为经费结余、专项补助结余、预算外资金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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