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价外费用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的误区
1.有的企业没有准确判断哪些属于价外费用,哪些不属于价外费用。比如,将平销行为的返利按价外费用处理,混淆了平销行为的返利与价外费用两个概念及其计算方法。
2.有的企业没有按照价外费用的规定进行操作,使不属于价外费用的做成了价外费用。比如,供货方委托承运企业运送一批货物给购货方,承运企业的运输发票开具给供货方做账,供货方再开具代垫运费发票给购货方,这种行为就是价外费用的代垫运费。
3.有的企业向购货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在计税时,没有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就按含税收入计税。
4.有的企业将价外费用中的包装费租金、押金等收入,长期摆在账上不结转价外收入,不申报纳税。
二、价外费用核算应注意的问题
1.应合理、准确判断哪些属于价外费用,哪些不属于价外费用,这是进行纳税申报与会计核算的前提。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①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除去上述三项符合条件的不包括在价外费用项目外,其余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特别提醒:不属于价外费用中的代垫运费,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操作,否则,要按价外费用纳税。
2.应注意平销行为返还不是价外费用,它是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按含税收入直接计算冲减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而价外费用计算税金的方法与平销行为返利计税方法不同。根据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货方收取的价外费用计税时,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计税,计算公式如下:
价外费用销项税额=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3.应注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具体时间。对于随同产品销售时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在随同产品销售收入确认时一并确认,计算销项税额。对于当期不确认,需要视以后情况而定的价外费用,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或实际纳税义务发生时予以确认,计算销项税额。
4.应注意价外费用核算的特殊性,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价外费用应在“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核算,在计税工作中,应从有关会计科目中归集价外费用,计算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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