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单位存在的问题
代理记账单位和委托单位是两个经济实体,在财务管理上应严格分开,代理记账业务要经委托单位和代理记账单位双方签订的合法手续,才能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在代理记账单位代理记账业务过程中,由于缺乏代理记账业务管理工作经验,因而出现了如下问题:代理记账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不够规范,记账凭证没有财会人员签章;代理记账单位上报的委托单位会计报表不够完整,没有分析及说明等;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没有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批准使用的软件;接受委托单位会计原始凭证及资料时,没有办理会计原始凭证、资料交接手续;会计档案保全时间较长,没有及时办理会计档案移交给委托单位保管及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对银行对账单与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不符,没有及时查清原因,调整账面余额;代理记账业务收费虽然不高,但没有合法的收费依据;对委托单位的原始凭证审核不够认真,有的原始凭证没有经委托单位负责人签名入账;委托单位没有及时提供所有会计资料,不能准确反映核算实际成本等等。
解决代理记账单位存在问题,有两个办法:一是强化代理记账单位的业务管理,二是财政部门要完善对代理记账单位管理制度。
加强代理记账单位业务的管理
目前,在代理记账单位当中,有集体代理记账单位和民营代理记账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代理记账单位业务的管理,堵塞代理记账单位业务的漏洞,必须做到: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必须符合财政部颁布《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并取得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和财政部门《代理记账许可证》。
代理记账业务必须办理委托手续,经代理记账单位和委托单位负责人双方签订业务委托书,方能开展委托单位的代理记账业务。
委托单位必须及时提供全部有关会计资料,委托单位和代理记账单位对会计资料是否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应承担责任。
代理记账业务必须要建立代理记账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委托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等,正确反映委托单位的经营成果。会计报表必须有委托单位负责人签名及盖章,并及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部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代理记账业务必须建立会计资料交接制度,凡会计资料传递必须办理手续。在委托单位的会计原始凭证及资料交接时,必须填写《会计原始凭证、资料移交表》,代理记账单位、委托单位双方经手人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原始凭证、资料移交表》上签名,《会计原始凭证、资料移交表》一式两联,代理记账单位和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在代理记账单位接收原始凭证后,委托单位需要领出时,必须办理领出原始凭证手续,防止原始凭证散失。
代理记账业务必须要建立会计核算核对制度,每月对委托单位的往来款项、存货、银行存款、现金等进行核对,年终对委托单位的往来款、存货进行清理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款相符。
代理记账业务要建立委托单位的财务收支审批管理制度,凡委托单位的一切财务支出,必须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经委托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名后才能作为记账的依据。
代理记账业务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时,必须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规定,并使用经财政部门批准确认的财务软件。在脱离手工记账前,必须经过三个月手工记账和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并运行正常后,才能脱离手工记账。
代理记账业务收费标准必须合法,凡涉及到代理记账业务的收费,必须符合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代理记账业务必须建立内部会计稽核制度,对委托单位代理记账业务进行全面检查监督工作,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代理记账业务必须做好委托单位的会计档案资料的整理和移交手续。会计资料是委托单位的档案,代理记账单位每年年终后,应及时整理好会计资料档案,填制会计档案移交表》,由代理记账单位、委托单位经手人和负责人在《会计资料档案移交表》上签名并办理移交手续。若代理记账单位和委托单位双方同意,代理记账单位可以保留委托单位会计资料档案两年,但保管的会计资料档案时间不应超过两年。
当代理记账业务出现无法经营而停业时,必须向工商部门、财政部门办理停业或注销《营业执照》和《代理记账许可证》手续,不得转借给其他人负责经营代理记账业务。凡代理记账单位地址或单位负责人变动以及单位名称变更,必须办理《营业执照》、《代理记账许可证》变动和变更手续。代理记账业务要建立代理记账会计人员调出调入时办理会计业务交接手续制度,列出会计移交清单,要有监交人和交接人员签名,并将移交清单作为代理记账单位的档案资料。
代理记账业务每年必须按时办理《营业执照》和《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
加强对代理记账单位的管理
建立代理记账单位《代理记账许可证》审批制度,凡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由代理记账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照《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报人提供有关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资料,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经审核符合申请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条件的,财政部门发给《代理记账许可证》。代理记账单位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后,才能从事代理记账工作,不得转借给其他人经营代理记账业务。
建立代理记账单位《代理记账许可证》停业、注销、变更、变动制度,凡代理记账单位因出现无法经营代理记账业务或单位地址迁移、单位负责人的变动以及单位名称变更时,由代理记账单位提出申请,向财政部门办理停业、注销、变动、变更手续。
协助代理记账单位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财务制度,内部稽核制度,会计档案和会计资料传递制度,委托单位的会计财务制度等。
做好代理记账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督促代理记账单位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统一的会计制度做好委托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建立对代理记账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制度,每年做好对代理记账单位检查、监督工作,及时纠正代理记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违反《会计法》行为的,应按《会计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确保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建立代理记账单位档案制度,代理记账单位必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代理记账许可证、代理记账单位申请资料,包括法人代表、从业人员名单、单位内部会计财务制度和委托单位会计制度、章程等,建立一个代理记账单位一个档案制度。
加强对代理记账单位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管理,凡代理记账单位使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必须符合财政部颁发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定》的规定,每年对代理记账单位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进行检查,防止委托单位会计资料的丢失。
规范代理记账单位收费标准,凡代理记账业务收费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监督。
建立代理记账单位《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制度,每年对代理记账单位进行一次年检,检查代理记账单位是否符合《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如果违反《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酌情分别给予警告、停业整改、吊销《代理记账许可证》的处理。
建立代理记账单位会计人员调出调入时办理交接手续制度,分清代理记账会计人员在代理记账期间的责任,保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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