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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损益类(1)

2003-12-18 11:24  【 】【打印】【我要纠错
  5101 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

  二、企业应按以下规定确认营业收入实现,并按已实现的收入记账,计入当期损益。

  (一)销售商品。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财务费用;销售折让在发生时直接冲减当期收入。

  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但资产负债表日及以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退回的,应当冲减报告年度的收入。

  (二)提供劳务。企业对外提供劳务,其收入按以下方法确认:

  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2.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当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时,则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3.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别以下两种情况确认和计量:

  (1)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2)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确认的收入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差额,作为损失;

  (3)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但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

  (三)让渡资产使用权。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应当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收入: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利息收入应按让渡现金使用权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收入;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收入。

  (四)建造合同。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当区别情况处理:若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作为费用;若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当在发生时立即作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三、实现的商品销售收入,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入账。

  (一)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本期实现的营业收入,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本期发生的销售退回,一般应当冲减当期的营业收入,企业按应冲减的营业收入,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扣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退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但如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口之前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和以前年度的销售退回,应当调整报告年度拟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项目的数据。

  (二)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商品发出时,按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还应当分排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进价与售价)的差额。在每期销售实现(包括第一次收取货款)时,按本期应收的贷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营业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三)代销商品应分别以下情况确认收入:

  1.视同买断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

  企业委托代销发出的商品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收到受托单位的代销清单,按代销清单上注明的已销商品货款的实现情况,按应收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受托单位销售的委托代销商品收入的实现及账务处理,与本企业商品对外销售收入的实现及账务处理相同。

  2.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企业委托代销发出的商品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收到受托单位的代销清单,按代销清单上注明的已销商品货款的实现情况,按应收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受托单位销售的委托代销商品,按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付委托单位的代销款项,贷记“应付账款”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归还委托单位的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按应付的金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收取的手续费,贷记本科目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是指售出的商品需要经过安装、检验等过程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购买方在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一般不应确认收入,但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最终确定合同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则可以在商品发出时,或在商品装运时确认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已发出商品,单独设置“1292 发出商品”科目,企业应按发出商品的成本,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上述原则实现营业收入时,按已收或应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结转销售成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五)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如果企业能够按照以往的经验对退货的可能性作出合理估计的,应在发出商品时,将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收入,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不确认收入;如果企业不能合理地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则在售出商品的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对于估计可能发生退货部分的已发出商品,以及不能合理地确定退货可能性的发出商品,应将其成本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对于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其账务处理比照一般销售商品账务处理规定办理。

  (六)分期预收款销售,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次付款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预收的货款作为一项负债,记入“预收账款”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不能确认收入,待交付商品时再确认营业收入。

  (七)订货销售,是指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而库存没有现货,需要通过制造等程序才能将商品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在商品交付给购买方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预收的货款作为一项负债,记入“预收账款”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

  (八)房地产销售,是指房地产经营商自行开发房地产,并在市场上进行的销售。房地产销售应与一般的销售商品类似,按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的原则确认实现的营业收入。如果房地产经营商事先与买方签订合同(该合同是不可撤销的),按合同要求开发房地产的,应作为建造合同,按建造合同的处理原则处理。

  在房地产销售中,房地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买方,通常表明其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也已转移,企业应确认销售收入。但是,以下属于法定所有权转移后,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的情况:

  1.卖方根据合同规定,仍有责任实施重大行动,例如工程尚未完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在所实施的重大行动完成时确认收入。

  2.合同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如买方有退货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在这些不确定因素消失后确认收入。

  3.房地产销售后,卖方仍有某种程度的继续涉入,如销售回购协议、卖方保证买方在特定时期内获得投资报酬的协议等。在这些情况下,卖方在继续涉入的期间内一般不应确认收入。

  (九)以旧换新销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销售的商品按照商品销售的方法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十)企业采用销售并再购回(非新旧交换交易),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这批商品。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不应当确认收入。

  企业应当设置“1293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企业在附有购回协议的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计划成本或售价),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公司,还应当结转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进价与售价的差异。按规定应交纳的与销售商品相关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

  如果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计提利息费用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

  企业日后重新购回该项商品时,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借记“物资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同时,将与该购回商品有关的“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的余额冲减或增加购回商品的成本,借记或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贷记或借记“物资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

  (十一)售后租回,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租回所售商品。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如果售后租回形成一项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单独设置“2215 递延收益”科目核算,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2.如果售后租回形成一项经营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通过“递延收益”科目核算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比例分摊。

  (十二)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销售退回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未确认收入的已发出商品的退回,按照计入“发出商品”等科目的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应按计划成本或售价记入“库存商品”科目,并计算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2.已确认收入的销售商品退回,一般情况下直接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等。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按应冲减的营业收入,借记本科目,按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已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退回商品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如果该项销售已发生现金折扣,应在退回当月一并处理。

  3.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口之间发生退回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处理,调整报告年度的收入、成本等。如果该项销售在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已经发生现金折扣的,还应同时冲减报告年度的现金折扣。

  (十三)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尽快回笼资金而发生的理财费用。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给予的现金折扣,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的账款,贷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

  购买方实际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取得当期的财务费用。

  (十四)销售折让,是指在商品销售时直接给予购买方的折让。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

  四、实现的劳务收入,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入账。

  (一)企业在提供劳务取得收入时,应按已收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安装费收入。如果安装费是与商品销售分开的,应在期末时根据安装的完工程度确认收入;如果安装费是商品销售收入的一部分,则应与所销售的商品同时确认收入。

  (三)广告费收入。宣传媒介的佣金收入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开始出现于公众面前时予以确认。广告的制作佣金收入则应在期末时根据项目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

  (四)入场费收入。因艺术表演、招待宴会以及其他特殊活动而产生的收入,应在这些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如果是一笔预收几项活动的费用,则这笔预收款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企业收到的预收款项,记入“预收账款”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

  (五)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收入。这方面的收入应以所提供服务的性质为依据。如果所收费用只允许取得会籍,而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则在款项收回不存在任何不确定性时确认为收入。如果所收费用能使会员在会员期内得到各种服务或出版物,或者以低于非会员所负担的价格购买商品或劳务,则该项收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尚未确认的收入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

  (六)特许权费收入。特许权费收入包括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及专门技术等方面的收入。其中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部分,应在这些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时,确认为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部分,在提供服务时确认为收入。

  未确认收入的特许权费收入,应在收到时记入“递延收益”科目。

  (七)订制软件收入。订制软件主要是指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不包括开发通用软件。订制软件收入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开发的完工程度确认收入。

  (八)定期收费。定期收费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九)高尔夫球场果岭券收入。高尔夫球场会员一次性购入若干果岭券,在收到款项时,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待提供服务收回果岭券时,再确认收入;合同期满,未消费的果岭券全部确认收入。

  企业收到购买的果岭券款,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提供服务时,将应确认的果岭券收入转入当期收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合同期满,未消费的果岭券全部转入收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会员在消费时购买的果岭券(即,企业在为会员提供服务时会员购买的果岭券),于会员购买果岭券时确认收入。

  (十)包括在商品售价内的服务费。如商品的售价内包括可区分在售后一定期限内的服务费,企业应在商品销售实现时,按售价扣除该项服务费后的余额确认为商品销售收入。服务费递延至提供服务的期间内确认为收入。

  企业销售商品,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确认的收入,贷记本科目,按确认的递延收入,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以后各期结转递延收入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分别情况处理:

  (一)利息收入,应在每个会计期末,按未收回的存款或贷款等的本金、存续期间和适当的利率计算并确认利息收入。

  企业期末按规定计算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超过利息收款期限尚未回购利息,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同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

  (二)使用费收入按企业与其资产使用者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按照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收入。

  六、在确认收入时,还应考虑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估计价款不能收回的,不应确认收入;已经收回部分价款的,只将收回的部分确认为收入。

  七、本科目应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八、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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