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确认有条件、金额确定以及折扣、折让、退回的处理等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八十五条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些规定与原收入确认原则有显著的变化,原“两则”规定的确认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以电力企业为例,电是一种商品,因而适用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按原确认原则,电力企业只要供了电,发出了交费通知,能不能收到电费都要确认为收入,导致前些年尽管电力企业账面有很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有的已经成为坏账,但报表却出现巨额经营利润的奇怪现象。这很明显违背了稳健原则,使很多电力企业虚盈实亏,国有资产表面增值而实际减值,同时由于没有现金流入却需垫付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电力企业也因此面临严重的资金压力,一些电力企业资金周转非常困难,不得不拖欠其他企业资金,出现三角债。如果买方破产除造成企业损失外,国家税收的损失也要企业承担,很显然这是不公平的。
《企业会计制度》正是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因而更严密、更科学,也更能体现谨慎原则,特别是关于收入确认的第三条件“与交易相关的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按《〈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指南》解释:在销售商品的交易中,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主要表现为销售商品的价款。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有把握收回是收入确认的一个重要条件,这是收入确认条件的一个很大改变,它对企业确认收入的时间,甚至是否确认为收入均产生很大的影响,企业销售商品时,如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能确认收入。仍以电力企业为例,电力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销售于“无形”,而且一般是先供电后收款,使电力企业在收费方面处于不利位置。由于电力具有公用事业性质,有些公益性用电、突发性用电(比如说抗洪抢险用电),根本找不到债主,供了电收不到钱的情况时有发生,据《经济日报》报道:2000年底仅河南一省电力企业用户欠费达16亿之多。可见,将“与交易相关的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作为收入确认的一个必要条件更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对防止企业虚增利润有积极意义。
尽管如此,如何确定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却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指南》认为: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收回,主要根据企业以前与买方交往的直接经验或从其他方面取得的信息,或政府的相关政策等进行判断,例如,企业根据以前与买方交往的直接经验判断买方信誉较差,或销售时得知买方在另一项交易中发生巨额的亏损,资金周转十分困难等等,企业应推迟确认收入,直至这些不确定因素消除。客观上,这大大地降低了企业对收入确认的风险,企业在没法确定价款能否收回,或者没法确定何时能收回的情况下,暂不确认收入,这对企业稳健经营有积极的意义,给企业经营者以较大的操作空间。但正是这种操作空间又给企业之间的操作带来了新的不公平,因为判断价款能否收回是根据企业的直接经验或信息,这样,不同企业甚至不同的操作者由于其获取信息的渠道不同、操作者的经验不同、所处角度的不同、对利润的取向不同等都会对收入实现可能性的判断产生差异,比如,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为达到虚增盈利的目的,采取关联交易,制造虚假的销售,使报表所反映的经营状况严重不实,从而误导投资者和债仅人,骗取社会信用。这些有意的、无意的差异都会造成对收入确认原则的运用不一致。因而在《指南》中对此进一步明确规定:“实务中,企业售出的商品符合合同或协议规定的要求,并已将发票账单交付买方,买方也承诺付款,即表明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够收回。如企业判断价款不能收回应提供可靠的证据。”但是这依然不能消除对收入流入企业可能性判断的差异,合同或协议怎么签,买方承诺付款又怎么确定(是书面、口头的或是其他形式的),而“企业判断价款不能收回应提供可靠的依据”,何为可靠的依据,由谁来判断,且不说由企业来判断会出现差异,就算是会计主管部门对此判断也难以统一。因此,尽管新《制度》的收入确认原则对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虽然有很大的作用,但不能彻底消除不规范、不公平现象。我们可以进一步探索在收入确认原则中采用“收付实现制”,以实际收到价款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在其他确认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将第三条件改为“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已经流入企业”,这样就不需要由企业来判断,会计管理机构,税收征管机构也不会出现争议,也更能使会计核算规范统一,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且为企业创造一种公平的纳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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