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商品流通企业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
二、企业购入、加工收回以及销售退回等增加的库存商品,按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进价,贷记“物资采购”、“委托加工物资”、“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贷记本科目。
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发生溢余,应按商品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进价,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本科目。库存商品发生损失,按进价和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售价,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售价与进价的差额,借记本科目。
三、月度终了,分摊已销商品的进销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按以下方法计算:
差价率=月末分摊前本科目余额÷(月末“库存商品”科目余额+月末“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余额+本月“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100%
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本月“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余额×差价率
上述所称的“主营业务收入”,是指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所取得的收入。
委托代销商品可用上月的差价率计算应分摊的进销差价;企业的商品进销差价率各月之间比较均衡的,也可采用上月的差价率计算分摊本月已销商品应负担的进销差价。企业无论是采用当月的差价率还是采用上月的差价率计算并分摊进销差价,均应在年度终了,对商品的进销差价进行一次核实调整。
四、本科目应按商品类别或实物负责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销售也尚未摊销的商品的进销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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