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经济业务中,企业会发生大量的“视同销售”业务,对这些行为如何计算征收所得税,税法作出了如下规定。
财政部在财会字[1997]26号文件中指出: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企业不会因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按税法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缴纳各种税费,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记入相关科目,其中对于缴纳企业所得税方面明确规定按税收规定需要缴纳所得税的,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而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用途记入相应科目。
财政部于1998年6月24日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规定:企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股权投资,其公允价值大于投出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首先扣除未来应缴所得税。未来应缴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其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科目;待处置该项投资时,视该项投资所得税款大于或小于原投资的账面价值而转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或“资本公积”科目中。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指出: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这些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下面举例来说明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货物用作对外投资的一种“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例:甲公司用一批存货对乙公司进行投资,该批存货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双方协议作价1200万元,8个月后,甲公司将该投资转让给丙公司,协议作价为1800万元,在此期间甲公司未获得投资利润,甲公司适用增值税率为17%,所得税率为33%.
甲公司投资时(单位: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1 404
贷:存货1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
递延税款66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134
处理该项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1 8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1 404
投资收益——股权出售收益396
借:所得税 130.68
递延税款66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96.68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134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134
在本例中,双方协议作价如果是1000万元而不是1200万元,不发生增值200万元,则不会产生“递延税款”,而只是在处置该项投资时,计算缴纳因股权转让增值而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由此看来“视同销售”要根据企业的实际经济业务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作出实际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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