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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指导意见

2005-9-30 11:51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县(市)、区财政局,保税区、大榭开发区、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和《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宁波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宁波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指导意见》。望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指导和管理。

  附件:宁波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指导意见

  宁波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指导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和《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引导会计人员更新业务知识,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结合宁波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时间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宁波市范围内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24小时。会计人员因故当年未能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在下一年度补足完成。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会计理论与实务;

  2.财务、会计规章制度;

  3.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4.会计诚信与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5.其他相关的财会、税务法律法规等。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1.参加财政部  门组织的会计培训、进修和研讨;

  2.参加财政部门审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会计培训;

  3.参加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会计业务培训;

  4.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包括高级会计师考试)或注册会计师考试任一个科目;

  5.参加国外会计学术会议、培训、进修;

  6.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

  7.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本指导意见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加强与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联系,沟通培训信息。

  培训机构和其他单位应具备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设施、师资和管理力量等条件,按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会计人员的实际需求,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培训机构和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计培训,要求财政部门确认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应当在培训开展前,将培训科目的培训计划、培训场地、师资安排、课程讲义、课时设置、考核要求等材料提交财政部门审定。财政部门根据提交的材料作出是否确认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审定意见。

  会计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继续教育内容和形式,按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完成继续教育时间。

  各单位应鼓励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确认和登记

  会计人员接受第三条第1、3、5种继续教育形式的,按会计人员提供的有关证明(包括内容、时间等)确认继续教育时间。

  会计人员接受第三条第2种继续教育形式的,按实确认继续教育时间。

  会计人员接受第三条第4种继续教育形式,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包括高级会计师考试)的,视同完成48小时的继续教育;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任一科目的,视同完成24小时的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接受第三条第6种继续教育形式的,按会计人员提供的毕业证书确认继续教育时间(取得中专学历的,视同完成24小时的继续教育;取得大专学历的,视同完成48小时的继续教育;取得本科学历的,视同完成72小时的继续教育)。

  上述确认情况将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手册和(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予以记载。

  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宁波市财政局负责宁波市范围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规范培训行为,确保培训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