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一)自愿接受和配合市财政局管理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严格遵守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三)具备一定规模及固定的教学场所和设施,有畅通的通讯工具(计算机、传真
机,直拨电话)。
(四)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的教学人员应具备副教授(含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承担初级会计人
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应具备讲师(含讲师)以上职称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教委核发的成人教育办学许可证书和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二、申办程序及管理办法
(一)凡申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单位,须向市财政局报送书面申请一份,
并加盖院校公章;办学许可证、物价收费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教师职称证书复印件一件;市
财政局发放各种备案表及软盘,如不按要求填报各种文件、报表,视同弃权。
(二)我局将根据社会需求等情况确定培训学校。
(三)被批准的培训院校及单位要认真执行《实施办法》。
(四)不得在所注册培训地点之外进行培训。
(五)不得挂靠无资格的单位或院校。
(六)不得任用无资格的培训教师。
(七)不得乱收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八)根据我处要求认真填写、按时报送有关报表。
三、会计人员培训情况的报送、审核、及备案程序
(一)被委托的培训单位认真填报办学单位申报表。
(二)各培训学校于每月 25日前将次月详细培训计划报送会计处(通过网络传
送),如不报表或填报项目不齐全,将不予备案。
(三)各培训学校根据自报的培训计划于每期培训班开办前,将《培训情况备案表》
通过网络传送到会计处,不得缺项,由会计处审核备案后将信息传送到财会人员服务中心后
方可在培训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或会计证上打印培训情况。
(四)各培训学校要根据规定认真做好会计人员的培训及服务工作,培训学校在每期
培训班开班的当天上午将证书收齐送到市财会人员服务中心进行培训登录工作。培训结束
时,将已备案好的证书发还给学员,不得拖延,不得给学员增加任何不必要负担。如有学员
反映有上述服务不周及违反规定的行为,如情况属实,市财政局会计处即取消其培训资格。
(五)市财会人员服务中心要做好为培训学校的服务工作,按规定保证培训登录工作
的及时,准确。
附表一: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申请表
附表二: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继续教育培训月计划表
附表三: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备案表
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
2002年5月8日
北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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