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中小企业转制面的扩大,在改制(股份制)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的新的问题,有的在国家法律法规上有明确的处理方法,有的却没有,这给企业的财务人员具体操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下面就根据本人自己的理解和了解谈一些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对朋友们有帮助,当然,如有错误,大家也不要客气,一定要给我指出来,好让我也学习学习,能够有所提高。
税法规定(具体见1998年12月28日 财会字[1998]66号)“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如果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已经折成股份,并按税法规定不再征税的,评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不再作其他处理;如果资产坪估增值部分未折成股份,并按税法规定在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需要征税的,在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调整资产账面价值时,应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人‘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资产评估净增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记人“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如果公司在计提折旧时,仍按原账面原价计提,不按评估后的账面原价计提,则评估增值部分不需要计算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公司应把评估增值全部计人资本公积。”“公司按规定于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等时,或按规定的期限结转计人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公司原计入资本公积的资产评估净增值准备在未实现前,不作任何处理;待实现后从‘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转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并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股本。”
上面的难点就在企业固定资产按评估价计提折旧,具体的处理方法应有如下两种:
1) 根据具体的资产情况增值情况,以及每年计提折旧、分摊费用的情况一一逐年调整应纳税所得额,采用这种方法,比较准确,但是工作量很大。
2) 采用综合调整的方法,对资产评估中的资产增值部分,不分资产的项目、性质,在以后每一年度中平均分摊,并相应调整当年的应纳税所得,但是此种方法调整期限不能超过10年。
以上调整方法由企业报税务机关批准后,不得调整。
例子:
199x年末,A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进过评估,确认企业固定资产增值200万,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企业所得税率为33%,假设增值资产无残值(为计算方便),则会计处理如下:
一、资产评估确认增值时:
借:固定资产 200万
贷: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134万
递延税款 66万
二、每年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经营费用) 20万
贷:累计折旧 20万
三、调整应纳税所得
借:递延税款 6.6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万
四、结转如入资本公积(分10年)
借: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13.4万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13.4万元
以上四步分录企业连续做10年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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