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各单位根据工作的需要,按照大发〔1998〕第7号文件精神,配备会计人员,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会计人员岗位一般分为:会计主管、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收入利润核算、资金核算、往来核算、总账报表、稽核等。这些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
第三条会计人员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核算和监督。
1.各项经济业务,必须通过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监督。
2.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实行会计证制度。
3.建立并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会计制度,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条会计人员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和编制合法准确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审核程序等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第五条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
1.记账凭证的内容,填制方法、所附原始凭证以及凭证传递程序等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经有关责任人员审核签章。字迹工整,摘要清楚,装订整齐。
2.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第六条会计人员必须依法建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卡片),科学使用统一的会计科目。设置、启用、登记、结账、更正错误方法等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1.启用会计账簿,应在账簿的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应在账簿扉页上附“启用表”。
2.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
3.除红字冲账、冲销错误和会计制度中规定用红字登记的其他记录外,登记账簿一般用蓝黑墨水书写。
4.各种账簿按页顺序连续登记,每一账页登记完毕必须使用“过次页”、“承前页”字样。
5.会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定期结账,结出各账户的期末余额,必须使用“本月合计”、“本年累计”、“结转下年”、“上年结转”字样。
6.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银行存款和银行对账单及时核对调整无误。
第七条会计人员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旬报、月报、季报、年报)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并经单位领导人审阅签章后报送。
第八条会计人员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整理归档,妥善保管,调阅和销毁符合规定手续。
第九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编制移交清册,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数,三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十条本办法由大同县财政局解释。
相关热词: 会计委派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