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户单位经办人员直接到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银行经办网点领取《购房补贴登记表》和开户印鉴卡片,填写登记表,在印鉴卡上预留印模后,一并交给银行经办网点,开立单位购房补贴帐户,取回银行盖章的印鉴卡,同时领取《购房补贴核定清册》,核定按月补贴职工的月缴存额。
二、缴存单位在发薪日后5天内(遇节假日顺延)缴存购房补贴,购房补贴的缴存分为按月补贴的缴存和一次性补贴的缴存。
三、补交已开户缴存按月补贴的职工因故未按时缴存或单位集体补交以前月份的按月补贴时,可办理按月补贴补交手续。新增的尚未开立的补贴帐户的职工需补交按月补贴时,单位应先办理变更手续中的“新增”,再办理补交手续。
四、变更单位因缴存按月补贴的职工增减变化引起当月缴存总额变动时办理变更手续,如新增加或调入职工、职工因停薪辞职等原因封存购房补贴帐户或个人已封存启封。
五、支取与销户下列情况职工可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支取其帐户内的购房补贴:
1、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提供交房款收据复印件、购房贷款的提供《代扣还款委托书》复印件);
2、职工因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3、职工离退休(提供单位证明或离退休复印件);
4、出国(境)定居或因私出国(境)一年以上(提供因私护照和签证复印件,旅游护照无效);
5、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提供死亡证明或单位证明)。
前款1、2项可办理购房补贴支取手续,补贴帐户应保留10元余额继续专户缴存,以后每年可支取一次,直至退休销户。前款3、4、5项可办理购房补贴销户手续,职工取出帐户内全部本息余额,购房补贴帐户销户。
另外,职工支取购房补贴按照“职工提供有效证明,单位填写取款凭证,银行负责支取审核”的办法办理。具体支取手续如下:
1、职工持支取或销户有效证明材料向单位购房补贴经办部门提出支取申请,单位经办人员填写《购房补贴支取/转出清册》加盖单位预留银行印鉴,持经办人员身份证、取款凭证和支取证明材料,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支取。
2、银行网点负责审核并留存职工支取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支取或销户,将职工支取的购房补贴直接划入建行住房公积金查询卡上的个人普通储蓄帐户,职工可持卡到建行储蓄网点或ATM自动取款机上取出现金。
六、转移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且调入单位已建立购房补贴专户时,将其原购房补贴帐户内的余额转入新单位购房补贴专户。调入单位未建立购房补贴专户的,职工的购房补贴在原单位个人帐户内封存。购房补贴转移根据是否转出建行系统分为不销户转移和销户转移两大类型。
七、核定缴存按月补贴的职工缴存额发生变化时,为重新确定其月缴额所办理核定手续。下列情况下,单位办理核定:
1、因国家规定的月购房补贴系数发生变化而引起职工月缴存额变化时;
2、职工工资变化而变更月缴存额时,单位可随时为职工办理核定。
八、结息职工个人帐户的补贴存款由银行经办网点按规定利率进行年度结息,然后,单位到银行经办网点领取单位汇总利息清单和职工购房补贴对帐单,可根据个人对帐单登记台帐,并将一联个人对帐单发给职工对帐。
九、对帐和查询单位购房补贴存款帐户的对帐分为定期对帐和不定期对帐。定期对帐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进行。职工对帐后发现不符,由单位统一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查询。如果是书面查询,可填写《购房补贴查询书》经单位签章后送交经办网点,取回一联经办网点签章的查复通知办理查询。如果是用查询卡查询,银行已经为每个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免费发放了住房公积金查询卡,同时可查询个人购房补贴余额。利用此卡,职工个人可在银行所属的ATM机上,随时查询本人购房补贴余额,并且此卡还有普通储蓄卡的存取款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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