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概念的内涵随着债务重组准则的修订和《企业会计制度》的颁布实施,发生了较大变化。债务重组修订前,债务重组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其中,“让步”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比如说,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货款,现因财务困难与乙公司协商,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95万元现金了结债务。其中,乙公司就给甲公司作出了“让步”。这也说明,如果债权人没有作出让步,就不属于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准则修订后,债务重组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修订后的债务重组一窍不通义与原定义有以下不同:(1)没有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作为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2)债务重组不仅包括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还包括债权人未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
对债务重组概念重新界定的主要原因在于,无论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修订后的债务重组准则均要求企业遵循同样的会计处理原则,从而使得继续区分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分别作出规定已无必要。
二、债务重组方式
(一)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是指债务人转让其非现金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债务人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
(三)债务转为资本,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
以债务转为资本用于清偿债务,对于股份制企业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例如,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因此,公司只有在满足国家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将债务转为资本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
(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例如,甲企业从乙企业购入一批原材料向乙企业开出一张面值为100万元、利率为3%、3个月期、到期日为20×1年5月31日的票据。由于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甲企业无法在5月31日偿清到期的应付票据。经与乙企业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将票据的期限延长到7月31日,并将债务的账面价值100.75万元(面值100万元和利息0.75万元)减至90万元(既减面值,又减已欠利息),延期内票据不计利息。这就属于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
如果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的重组协议为:将票据的期限延长到7月31日,并将已欠利息0.75万元免除,延期内票据不计利息,也属于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
(五)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这种重组方式简称为“混合重组方式”。
例如,以转让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再如,以转让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项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
三、债务重组日
债务重组可能发生在债务到期前、到期日或到期后。债务重组日即为债务重组完成日,即债务人履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或修改后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日期。
例如,①甲企业欠乙企业贷款1 000万元,到期日为2001年5月1日。甲企业发生财务困难,经协商,乙企业同意甲企业以价值900万元的产成品抵债。甲企业于2001年5月20日将产成品运抵乙企业并办理有关债务解除手续。在此项债务重组交易中,2001年5月20日即为重组日。
如果甲企业是分批将产成品运往乙企业,最后一批运抵的日期为2001年5月30日,且在这一天办理有关债务解除手续,则重组日应为2001年5月30日。
②沿用①的资料。如果乙企业同意甲企业以一项工程总造价为900万元的在建工程偿债但要求甲企业继续按计划完成在建工程,那么债务重组日应为该项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且办理有关债务清偿手续的当日。
③沿用①的资料。如果乙企业同意甲企业将所欠债务转为资本,甲企业于2001年5月25日办妥增资批准手续并向乙企业出具出资证明,则2001年5月25日即为债务重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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