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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会计工作中违法违纪的问题

2002-9-5 10:0 《经济管理》 【 】【打印】【我要纠错
  近年来,上市公司违法乱纪的大案要案的发案率逐年提升,所涉案值增加,发案的频率缩短,涉案人员增多,造成的影响和后果日益严重。《中国青年报》报道,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7月~9月,短短三个月的时间里,就已经有近40家上市公司因种种违规行为而受到相关部门的查处,其中“银广厦”、“麦科特”和“东方电子”几起大案,触目惊心,令人发指。我们发现这些案件都与企业会计制度的混乱有关,他们都是从会计工作入手的。这些问题都是在改革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也只有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加强监管予以解决。当前,上市公司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已越来越引起监管部门和投资者的关注,证券市场的“严打”之网正在铺开。

  一、当前上市公司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一)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造假问题日益严重

  当前,一些上市公司为了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在会计数据上做文章,假账真算,真账假算,造成账实不符,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以达到转移国有资产、偷逃税款、粉饰业绩等非法目的。过去做假账主要是由于个人贪污、挪用公款,通过做账来掩盖罪行;现在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除了个人贪污外,更多的是为了公司利益、集团利益。当前上市公司主要出于哪些动机来粉饰财务会计报告,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呢?

  1.为了发行股票、债券或配股而粉饰财务会计报告。当前,许多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后,换汤不换药,生产经营仍举步维艰。银行等金融机构出于风险考虑和自我保护的需要,一般不愿也不敢给这些经营业绩欠佳、财务状况不健全的股份公司提供长期巨额贷款。即使银行提供了贷款,但贷款是要还本付息的,如果贷款到期,偿还债务后,企业又没有新的资金注入,就会导致企业运行中断。所以许多股份制企业希望通过向社会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然而并不是任何股份公司都能向社会发行股票的,发行股票必须经证监会核准,并应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股票发行条件。一些股份制企业达不到发行条件的要求,于是请证券中介机构为其包装,做假账,粉饰业绩,骗取证监会的核准。我国目前在上交所、深交所的上市公司已有一千多家,其中不少上市公司是不符合上市条件而是通过造假、包装上市的,如:红光实业等。有的上市公司上市后,恶习不改,继续造假,粉饰经营业绩,目的是为了配股或高价增发新股,继续向股民圈钱。

  2.有的上市公司为了保证不被摘牌而粉饰财务会计报告。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如果连续三年亏损,将被摘牌,所以对于在第三年仍将无望扭亏为盈的上市公司,便会在第二年多计费用,推迟确认收入,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粉饰。

  3.有的为了少缴税而粉饰财务会计报告。当前中国许多上市公司纳税意识淡薄,有些公司甚至还认为,公司合法经营取得的成果,被国家无偿拿去一部分,是“不合理的”。加之税法本身存在疵漏和征管的不完善,偷税对一些上市公司具有强烈的诱惑力。一些上市公司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进行偷税。

  4.有的上市公司为了塑造“绩优股”的形象,利用其他应收款、应付款、待摊费用、递延资产、预提费用等科目调节利润,精心策划利润稳步增长的趋势,使投资者根据失实的财务信息作出错误的投资判断和决策,误导投资者高价追进这些所谓的“绩优股”。如“银广厦”案发前,号称“中国证券市场第一牛股”、“证券市场第一蓝筹股”。2000年年报公布税后每股利润0.81元,现经查明,“银广厦”2000年虚报利润5.67亿元,当年的税后利润实际为-0.29元/股。由此可见,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质量是令人担忧的,它已对我国经济生活和证券市场秩序造成了极大的损坏,使得许多经济行为发生严重扭曲。

  (二)上市公司负责人违法干预会计工作

  由于当前上市公司会计监督机制不够健全,有些公司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他们往往把“关心”、“重视”会计工作都用在违法乱纪上,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篡改会计数据,以谋取私利或小团体利益。长期以来,我国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比较突出,“厂长成本”、“书记利润”、“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等现象屡见不鲜,屡禁不止。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般国有股占绝对优势,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是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由于每一年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考核直接涉及到公司负责人的是非功过,并影响到公司负责人的去留升迁、奖金福利,所以为了在每年业绩考核上多得分,公司负责人往往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违法处理会计事项,对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粉饰。“官出数字、数字出官”,是当今中国一大“特色”,由于我国目前的干部制度尚不完善,领导一言九鼎的弊端依然存在,领导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上市公司的一些老总为了保住既得利益,不是在经营管理上狠下功夫,踏踏实实地把企业的经营业绩搞上去,而是挖空心思,用旁门左道来“制造”业绩,将财务造假视为保官、升官的秘密武器,不断制假造假。

  (三)我国上市公司内控制度普遍薄弱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还未意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有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未建立内控制度,有些企业内控制度残缺不全,甚至有些上市公司对内控制度还存在许多误解。有人认为内控制度,就是一堆堆的手册、文件和制度等,就是让人放不开手脚的条条框框。更为严重的是一些上市公司有章不循,使内控制度流于形式,只是将已建立的一套内控制度“写在纸上、贴在墙上”就算完事,至于是否得到实施,从不过问。在公司经济业务处理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往往以强调灵活性为由,不按规定程序办理,使内控制度失去了应有的刚性和严肃性。如有的公司负责人私自对外投资,收益不入账,中饱私囊;有的上市公司私设“小金库”,账外设账,隐匿或偷盗钱财、物资,侵吞国有资产;有的上市公司缺乏科学决策程序,缺乏风险控制系统,盲目投资,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有的上市公司甚至发生公司负责人卷巨额公款外逃的奇怪现象。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内控制度失控难逃其咎。

  (四)上市公司违法违纪手段隐蔽并不断翻新

  从有关部门调查和掌握的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违法违纪现象面广量大,手段多样,且更加隐蔽和狡诈,如有的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企业不合经营常规的交易形式偷逃税。

  1.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压低定价的策略,使企业应纳的流转税变成利润而转移,进行偷逃税。

  2.关联企业间劳务提供采取不计收入报酬或不合常规计收报酬的方式,转移收入,实现偷逃税。

  3.关联企业通过有形或无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采用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进行偷逃税。再如,过去那种涂改发票,重复报销,伪造单据等手法已较为少见,取而代之的是一种高智能的,在财务资料上不留痕迹的造假手法。如过去挪用公款手法较为简单,挪用的是已入账的存库钱款,其主要是服务于私人目的,这在账面上和财务上都留下诸多可供检查的缺口;如今挪用公款者常截留单位某项销售收入于“体外”,使资金在企业体外周转,供公司领导进行个人性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获利,供少数人分赃,若其经营亏损则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亏损,就计入企业名下,而此项活动只有极个别“圈内人”知道,在账面上没有任何记载,这给财务监督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通过以上分析,使我们清楚地认识到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和违法违纪活动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地步,如果进一步恶化下去,将发展到难以收拾的地步。近几年相继出现的几宗大案“琼民源”、“红光实业”、“麦科特”、“银广厦”,已经激起整个社会对虚假会计信息的喊打高潮,解决上市公司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已刻不容缓。我们应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进程中看待和分析这些问题,从全局和长远的角度,规划设计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策略和措施。

  二、防范、解决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和违法违纪行为的对策

  (一)完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

  防范和打击上市公司中存在的财务报告造假和其他经济违法违纪行为,必须运用法律武器。近几年,鉴于财务造假和舞弊犯罪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证券市场造成的损害和严重后果,我国制订、修改了多部关于打击财务造假和其他经济违法违纪活动的法律法规。如财政部针对当前股份制企业和上市公司中存在的大量财会违法违纪现象,专门制定了《企业会计制度》,从2001年1月1日起在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这是继去年7月1日我国实施新《会计法》后的又一部重要会计法规。这两部重要法规集中体现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立法宗旨,中心思想是制止企业造假,提高股份制企业和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它强化了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责任制,加大了对财务造假的处罚力度,强化了对会计活动制约和监督。

  无法可依,自然是悲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就是犯罪。过去,有一些执法部门对上市公司中存在的会计信息失真、偷税等违法违纪的问题,往往不罚、轻罚、以补代罚、以罚代刑,追究法律责任的比较少,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当前我们只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会计法律法规的尊严和权威才能真正建立起来,正气才能抬头,才能遏制住上市公司造假和其他经济违法违纪行为的发展蔓延。前不久,证监会重拳出击“银广厦”,打击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形成了强大的威慑力。近日,中国证监会重申,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的内控制度

  当前我国一些上市公司会计秩序混乱,造假舞弊、贪污、盗窃、挪用公款等问题日益严重,造成这一结果的重要原因就是因为许多上市公司至今未建立内控制度或内控制度存在缺陷。随着我国股份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上市公司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体系。当今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他们的企业内部也都要求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据报道,美国的注册会计师对一个企业的审计,已不是重点审查其凭证、账簿、报表、他们的主要精力是放在研究这个企业的内控制度是否完善,检验其内控制度是否有效。他们认为,如果这个企业的内控制度建立的比较完善,那么对这个企业的审计就只是作作样子而已,不需要花费很大力气了,因为如果企业内控制度完善,出了问题马上就会反映出来,所以发达国家非常重视企业内控制度的建设。财政部最近发布了《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要求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所谓内部控制制度就是为了保护资产安全,查弊纠错,确保会计记录的准确和完整,及时编制可信的财务信息而制定的管理体系和控制程序。内控制度是保证企业经营活动顺利进行,防止、发现、纠正错误和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完整的一项有效措施,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环节。新《会计法》要求各单位内控制度应符合以下规定: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当前,我们在制定内控制度时,要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针对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薄弱环节,针对企业容易出现错误的细节,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内控制度,将各个环节和细节加以有效的控制。在制定内控制度时,应充分体现它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即要体现内部控制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也要兼顾经济发展对企业管理工作的要求,发挥内控制度应有的作用。

  (三)解决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应善于“抓关键”

  俗话说“牵牛要牵牛鼻子”,“打蛇要打七寸”。辩证法告诉我们,在处理事物矛盾时,要善于抓住主要矛盾,抓住了主要矛盾,就抓住了解决问题的关键,其他的矛盾将迎刃而解。新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因此,我们要解决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关键,就是要追究公司负责人的责任。过去一些上市公司因提供虚假会计报告,被追究法律责任时,公司负责人往往以“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报表是会计人员编的,我不懂会计,所以我不负责”等理由推脱,从公开曝光的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典型案例看,上市公司负责人是财务造假的关键人物,其往往是财务造假的策划人、决定人、指使人。近年来,在我国证券市场中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而出现的大案要案中,大都是在公司负责人的授意、指使和强令下作出的。比如“银广厦”在2000年的财务报告中,虚构利润5.67亿元,就是在“银广厦”董事长张吉生的指使、策划下作出的。银广厦董事长张吉生现已被移送司法机关,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由此可见,让公司负责人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负责,追究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抓住了解决问题的关键,这不仅可以减少今后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而且可敦促公司负责人,建立健全企业内控制度,避免企业其他人员从事违法行为。

  十几年来,虽然我国的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发展迅速,人们的热情很高,但相当一批的上市公司并没有达到规范化的要求,有不少是“变形”、“走样”的,并且一些上市公司存在大量违法违纪行为,假重组、假报表充斥证券市场,给证券市场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因此,当前我国的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不能盲目发展,不能急于求成,必须在规范上狠下功夫,为我国上市公司及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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