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企业一次性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会计核算
一般能持续经营而裁减人员的企业,由于企业的性质、股权结构、经营目标、经营方针、经营范围都没有变化,裁减人员只是为了达到减轻包袱、快速发展的目的。企业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必须按标准支付一定经济补偿金,由于支付的是职工未来应付的工资报酬,所以按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应在“管理费用——工资”中列支:借记“管理费用——工资”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如果人员较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对当前损益影响较大,则按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应先计入递延资产,在企业以后年度分期摊销。支付时: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现金”科目。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递延资产”科目。
二、公司制改建企业一次性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核算
公司制改建是指国有企业经批准改建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合国有独资企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司《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和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2002]313号文件)第19条“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补偿金由改建企业承担,可从改建企业净资产中扣除”的规定,分析净资产中的几个科目,笔者认为应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两个科目中核算,具体原因是:
1.公司制改建企业的实收资本(股本)记录的是已核实、注册的投资者投入的资本,一般情况下是不能随意变动的,所以不能用作支付职工补偿金核算。
2.资本公积是指由投资者投入但不构成实收资本,或从其他来源取得,由所有者享有的资金,按规定可用来转增实收资本,所以也不应该用来支付职工补偿金。
3.盈余公积是按照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提取盈余公积本身就是利润分配的一部分,它可用来弥补亏损,因而可以用来作支付职工补偿金的核算。支付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4.未分配利润是企业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的结存利润,它既可用来弥补历年的亏损,也可用于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因而它也可以用来作支付职工补偿金的核算。支付时: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三、解散、破产企业一次性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核算
解散、破产企业如何支付职工的补偿金法律上已有明确规定,二者的会计核算都应该按照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字97(28号)文件]执行。即“破产企业财产收入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如一些诉讼费、资产评估费用等)后,应首先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费,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费用,应直接计入清算费用,不通过‘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可见,解散、破产企业支付职工的补偿金应在“清算费用”科目核算。支付时:借记“清算费用”科目;贷记“现金”科目。清算终结,要将清算费用的余额转入清算损益,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清算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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