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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200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2005-9-8 18:28  【 】【打印】【我要纠错
  各辖市、区财政局,市各主管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2005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颁布20周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会计法》,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的规定,结合我市近几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现将200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200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为全市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培训内容

  1、《会计法》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3、会计职业道德

  4、《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担保、对外投资(试行)》

  5、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一)、(二)、(三)、(四)

  6、《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7、国库集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学习)

  其中1、2、3项为必学内容,其余各项培训内容由培训单位根据不同的行业需要选择培训。

  三、培训时间:

  二○○五年十月份开始,至十二月底结束。

  四、培训组织与管理要求

  1、按照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的要求。各辖市、区财政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市财政局组织开展市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2、培训分期进行,每期3天(24小时),采取集中面授的方式。每期培训结束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进行。考试不合格人员,将重新参加培训。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高会计人员素质,规范会计行为的有效手段。各单位应统筹安排好工作,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积极组织会计人员参加培训。

  五、培训单位管理要求及工作职责

  1、各培训单位应重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实施200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特别是在培训师资、培训内容、培训场地、培训纪律等方面必须严把质量关,确保培训效果。财政部门将对各培训单位的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估,并对不符合培训要求的单位进行社会公告。

  2、培训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经办此项工作。经办人员应根据参加培训人员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合理制订培训计划,并于每月25日前将下月的培训计划(附件1)报财政部门备案;培训期间经办人员必须全程负责培训教学秩序的维护,及时处理培训中发生的问题,确保继续教育工作顺利进行。培训结束后,由各培训单位提交《200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合格人员登记清册》(附件2),并以文本与软盘的形式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将根据各培训点上报的《200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合格人员登记清册》、《200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参训人员成绩单》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统一办理继续教育情况的记载手续。

  附件:1、《200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略)

  2、《200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合格人员登记清册》(略)

  二○○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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