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商业企业1998年营业利润
720000元,营业外收入68000元,营业外支出53000元,其中交通违章罚款13000元,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40000元。1998年度该企业已预缴企业宁得税126880元,计算该企业年终应补退的企业所得税。
在1998年度财务决算编报前,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如下问题:①该企业经批准按5‰计提坏帐准备金,1998年末"应收帐款"总帐借方余额为86 0000元,计提坏帐准备4300元。加上述新计提的坏帐准备金,1998年末"坏帐准备"总帐贷方余额7300元。②"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998年实际支出7400元,全年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000元,③1997年3月发生约营业厅修缮费100000元,记入"待摊费用",全年未做摊销,1998年补做摊销,分10个月计入管理费用。重新计算该企业年终应补退的企业所得税,并作出调帐分录和缴税分录。
答:一、年终应补企业所得税:
利润总额=720000+68000-53000=735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735000+13000=748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748000×33%=246840(元)
应补所得税额=246840-126880=119960(元)
二、计算应查补的企业所得税:
1."坏帐准备"帐户年末余额大于本年应计提的坏帐准备金3000元,应冲减当期费用。调帐分录:
借:管理费用3000
贷:坏帐准备3000
借:本年利润3000
贷:管理费用3000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及年终财务决算前查补税的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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