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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关于0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2006-10-17 16:29  【 】【打印】【我要纠错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中央在湘单位、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我省200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及注意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所有持有我省财政部门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二、继续教育的内容

  2006年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二)财政预算改革。包括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和非税收入改革;

  (三)《会计法》等会计法律法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等相关内容;

  (四)财政部2006年5月颁发的第35号、第36号令。

  各地区、各单位可按照上述培训内容,根据持证人员的工作特点和实际需求,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分行业、分层次、分类别、有针对性的选择内容,按需施教,开展多形式的培训,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的知识水平、会计技能和综合素质。

  三、继续教育的学时

  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培训时间的计算以实际教学时间为准。

  四、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和参与方式

  (一)按照《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即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发放机关进行管理。凡持有省财政厅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管理;凡持有各市(州)、县(区)财政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各市(州)、县(区)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在省内发生发生调转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持证人员,由转入地财政部门进行管理。

  (二)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会计人员在完成200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后,由县以上财政部门进行登记。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培训情况录入《湖南省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上予以记载,以此作为考核依据。

  (三)持证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方式接受继续教育: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组织的会计业务培训;参加其他具备培训条件的单位举办的会计业务培训。

  五、继续教育的组织

  (一)师资培训班。省财政厅举办会计准则体系师资培训班,培训对象为讲解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师资及各市(州)、县的财政部门会计管理人员。

  (二)对承办单位的要求。举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包括面向社会培训的单位)在培训前应填写《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备案表》(见附件1),并向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培训结束后,应填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信息记录表》(见附件2),将培训情况向当地财政部门报告。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备案单位的基本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做好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的监管,对培训质量差的培训单位要及时进行整改。

  (三)承办单位备案材料。计划举办2006年度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以及面向社会培训的省直及中央在湘各单位,应于2006年10月底之前向我厅备案。备案材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培训场所和教学设施情况;

  2、会计人员数量;

  3、师资力量情况;

  4、培训计划;

  5、培训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培训机构负责人,培训机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

  六、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各部门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讲解企业会计准则的师资,必须参加今年由财政部门组织和安排的师资培训班,只有参加师资培训合格的单位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财政部门才予以认可;

  (二)各单位、各部门在开展200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同时,应注意培养全面掌握、熟练运用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会计人员,为参加明年我省乃至全国的会计知识竞赛做好准备;

  (三)各市(州)及省直各培训单位应于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今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此项工作应于2007年8月底前全部结束。培训结束后,应将培训总结材料及相关表格(含电子文档)报告当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凭此记入会计人员信息档案;

  (四)《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备案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信息记录表》可在“湖南省财政厅”网下载。下载过程如下:进入“首页”→网页左边“快速导航”栏→进入“下载专区”。在填写表格时,不得变动表格格式。(样表见以下附件)

  七、继续教育培训要求

  (一)各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本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的规定,为持证人员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积极支持并合理安排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保证学习时间。

  (二)各培训单位要加强教学场所、设备、师资队伍的建设,如实记载和报送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确保每个参加培训的人员学有所获、学以致用。同时要认真总结培训经验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管理,尤其要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严格规范培训市场,切实防止走过场,确保培训质量。省厅将不定期的对各地、各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抽查。

  联系地址:长沙市城南西路1号

       湖南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 系 人:刘 波

  E-MAIL:hnkjc1212@yahoo.com.cn

  联系电话:0731-5165160

  附件:

  1. 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备案表

  2.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信息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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