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财会[2006]5号
各区县、日照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国家、省驻日照各单位:
为做好200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圆满完成各项培训任务,确保培训质量,按照《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鲁财会[2006]2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今年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组织形式
为适应会计人员实际需要,可采取集中培训与部门培训相结合,以集中培训为主的方式,多层次、多渠道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调动单位和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积极性,确保教育培训取得实效。
二、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及要求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会[2006]24号)的要求,今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企业会计准则、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单位预算编制及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以及国家新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等。各单位可依照按需施教原则,有针对性地确定学习重点。对培训内容有特别要求的部门、行业,也可根据需要进行适当调整。上市公司、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应将《企业会计准则》作为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机关事业单位应把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有关内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作为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
三、继续教育培训点的管理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承担今年继续教育任务的培训机构,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重新进行评估、确认符合承办条件并予以登记、公告后,方可开展培训业务。
市直和国家、省驻日照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委托日照市会计学会承办。培训考试合格的,持培训合格证于07年1月31日前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办理继续教育登记手续。
四、培训收费
根据物价部门规定(鲁价费发[2002]246号),对参训会计人员每人收取培训费72元,资料免费发放。资料工本费由各培训承办单位从培训费收入中列支。报名工作由培训点统一组织,费用由培训点代收(统一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费用一律由各单位在职工教育经费中据实列支。下岗失业会计人员,持有效证明免费参加培训。
五、继续教育培训登记
持证人员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应按《暂行办法》规定进行继续教育注册登记。登记时,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上报的培训班总结、考勤记录、考试成绩、教学讲义以及对发表论文、参加有关培训班等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提供的证书、刊物等认真进行审查,确保每一个会计人员都依法接受继续教育。
年内已参加初、中、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并取得技术资格的,视同今年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凡参加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的全省高级会计研习班或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会计业务培训的同志,可免于参加本次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此类人员可持有效证明,于12月底前到当地财政部门进行登记。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将继续教育培训内容、课时登记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
六、加强继续教育培训管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是《会计法》的规定和要求,是会计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有效手段。因此,要重视并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各项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各区县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地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培训课时不得少于24课时。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主管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每期培训班要在开班前10天,将培训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培训日程安排,报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并于培训班结束7日内,将培训班总结、学习效果自评情况上报。在开班时将《学员反馈意见表》发放到每个学员,由学员直接寄送主管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
(二)要切实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承办单位的管理与监督。对其培训的各具体工作环节进行认真检查。对培训质量差、管理不善、不按规定收费的培训点,予以公告。
(三)要加大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把继续教育的规定、内容、时间、要求、培训点及时向社会公布,为会计人员及时迅速了解有关信息提供方便。
市财政局会计科监督、咨询、服务电话:8668073
市直培训点中华会计函校电话:8221485
二○○六年十月八日
日照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