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长财会字[2006]19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会[2005]7号)有关规定,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湘财会[2006]20号)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2006年度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我市财政部门统一签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及按属地原则应由四县(市)负责继续教育培训的中央、省直驻县(市)单位的持有省财政厅签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二、培训内容2006年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二)财政预算改革。包括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和非税收入改革;
(三)《会计法》等会计法律法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等相关内容;
(四)财政部2006年5月颁发的第35号、第36号令。
市本级、县(市)继续教育承办单位可按照上述培训内容,根据持证人员的工作特点和实际需求,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分行业、分层次、分类别、有针对性的选择内容,按需施教,开展多形式的培训,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的知识水平、会计技能和综合素质。
三、培训时间、地点
2006年度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自2006年11月1日开始至2007年7月30日结束。市、区属单位参加培训的人员可到长沙市芙蓉中路3段420号中华会计函授学校长沙分校培训中心(华升大厦4楼)报名参加培训(联系电话:5230196)。各县(市)所属单位及中央、省直驻县(市)单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可到所在县(市)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认可的培训点报名参加培训。
按规定,所有持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培训时间的计算以实际教学时间为准。
四、培训组织管理
(一)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属地管理原则,市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培训管理工作,各县(市)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培训管理工作,各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考虑到区级财政实际情况仍由市局负责,区级财政部门协调配合。在省内发生调转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持证人员,由转入地财政部门进行管理。
(二)各单位可组织集体报名或个人报名。培训点可根据学员实际情况,结合单位行业特点,按需施教,合理安排编班学习。
(三)各县(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点应按规定时间完成培训工作,并将培训总结材料及相关数据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凭此记入《湖南省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上予以登记,并以此作为其他工作的考核依据。
(四)各县(市)区和市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地、本部门、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加强培训管理,为持证人员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提供必要条件和时间,切实增强会计人员的知识与技能,提高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和创新能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点的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培训中的各种问题,确保200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顺利完成。
二ΟΟ六年十一月一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