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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06年会计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12-25 10:55  【 】【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做好200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威财会[2006]6号

各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驻威各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做好200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圆满完成各项培训任务,确保培训质量,按照《山东省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鲁财会[2006]2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今年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培训形式

  为适应会计人员实际需要,可采取集中培训与部门培训结合,以集中培训为主的方式,多层次、多渠道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调动单位和会计人员学习的积极性,确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取得实效。

  二、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及时间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财会[2006]24号)的要求,今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企业会计准则、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单位预算编制及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以及国家新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等。企业应将《企业会计准则》作为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机关事业单位应把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有关内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作为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

  今年继续教育培训时间,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07年4月30日止

  三、继续教育培训点的管理及组织实施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承担今年继续教育任务的培训机构,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重新进行评估、确认符合承办条件并予以登记、公告后,方可开展培训业务。

  市直,中央、省驻威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威海会计学校具体承担。各市、区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应及时公告继续教育培训承担机构。

  四、培训收费

  按照省物价部门规定(鲁价费发[2002]246号),对参训会计人员每人收取培训费72元,教材费按实收取。

  五、继续教育登记

  持证人员完成年度教育培训学习,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应《暂行办法》规定进行继续教育注册登记。登记时,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上报的培训班总结、考勤记录、考试成绩、教学讲义以及对发表论文、参加有关培训班等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提供的证书、刊物等认真进行审查,确保每一个会计人员都依法接受继续教育。

  年内已参加初、中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并取得技术资格的,视同今年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凡参加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的全省高级会计研习班或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会计业务培训的同志,可免于参加本次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此类人员可持有有效证明,于明年4月底前到财政部门进行登记。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将继续教育培训内容、课时,登记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

  六、加强继续教育培训管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是《会计法》的规定和要求,是会计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有效手段。因此,要重视并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各项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各市、区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地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培训课时不得少于24课时。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主管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每期培训班要在开班前10天,将培训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培训日程安排,报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并于培训放结束7日内,将培训班总结、学习效果自评情况上报。在开班时将《学员反馈意见表》发放到每个学员,由学员直接寄送主管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

  (二)要切实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承办单位的管理与监督。对其培训的各具体工作环节进行认真检查。对培训质量差、管理不善、不按规定收费的培训点,予以公告。

  (三)要加大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把继续教育的规定、内容、时间、要求、培训点及时向社会公布,为会计人员及时迅速了解有关信息提供方便。

  市财政局会计科监督、咨询、服务电话:5235610

  市直培训点威海会计学校函授部电话:5818802

二00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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