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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0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2006-7-31 11:40  【 】【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做好200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2006]24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大企业、省属高等院校、中央驻济各单位:

  为做好200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圆满完成各项培训任务,确保培训质量,按照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鲁财会[2006]2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今年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培训形式

  今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各级、各部门可根据各自情况,采取集中培训与业务主管单位自行组织培训相结合,以集中培训为主的方式,按不同对象分层次、多方式组织开展,并注重调动单位和会计人员参加学习的积极性,确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取得实效。

  二、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今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企业会计准则、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单位预算编制及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以及国家新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等。各级可依照按需施教原则,有针对性地确定学习重点。对培训内容有特别要求的部门、行业,也可根据需要进行适当调整。上市公司、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应将《企业会计准则》作为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机关事业单位应把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有关内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作为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

  三、继续教育培训点的管理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承担今年继续教育任务的培训机构,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重新进行评估、确认符合承办条件并予以登记、公告后,方可开展培训业务。

  四、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

  省直、中央驻济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高级会计人员培训班,由经过省财政厅评估、登记、公告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对高级(总)会计师培训班、研讨班,其培训地点原则上应在山东省境内或在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进行。其他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经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评估、登记、公告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承担。

  业务或行业主管单位自行举办本系统内人员培训班,按《暂行办法》规定,应报经主管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核准后组织实施。

  五、继续教育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且考试合格的,应按《暂行办法》规定进行继续教育注册登记。登记时,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上报的培训班总结、考勤记录、考试成绩、教学讲义以及对发表论文、参加有关培训班等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提供的证书、刊物等认真进行审查,确保每一个会计人员都依法接受继续教育。

  六、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宣传、贯彻落实《暂行办法》作为加强继续教育管理的重要任务,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继续教育的重要性,及时将培训要求、内容、时间、培训点向社会公布,为会计人员及时迅速了解有关信息提供方便。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大力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方便,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妨碍会计人员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

  (三)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主管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每期培训班要在开班前10天,将培训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培训日程安排,以及培训班总结、学习效果自评情况于培训班结束7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在开班时将《学员反馈意见表》发放到每个学员,由学员直接寄送主管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收费,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五)各市财政局要将本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总结于12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省财政厅会计处监督电话(传真):82665171;电子邮箱:sdkjc01@126.com.

  附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员意见反馈表

山东省财政厅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