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财会[2006]19号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业,中央、省驻青单位,各社会团体及其它经济组织:
为做好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0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今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 企业会计准则(仅限于上市公司、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的会计人员培训。培训前需将师资及培训计划报市财政局核准,方可组织培训。 24学时)。
2、《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各24学时)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4学时)。单位预算和部门预算、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等制度、办法(24学时)。
4、《内部控制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各24学时)。
5、《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各24学时)。
6、《会计法》、《企业财务报告条例》、会计职业道德规范、《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4学时)。
7、专业会计核算办法及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情况自设的课程(24学时)。
8、会计实务具体操作、现代会计管理理论方法(选定科目、教材需提前报市财政局核准 24学时)。
二、继续教育培训点的管理
按照《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承担继续教育任务的培训机构,必须向主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进行评估、确认符合承办条件并予以登记、公告后,方可开展2006年的继续教育培训业务。
三、继续教育培训师资资质
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促进继续教育培训师资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的提高,保证培训质量,完善继续教育师资库,实现全市继续教育师资资源共享,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建立培训教师持证上岗、登记管理制度,确保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保质保量的完成。
1、各区、市财政局汇总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培训点专职、兼职培训教师情况(附报表)。
2、市局将根据上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教师进行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颁发青岛市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资格证书。
3、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培训师资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聘任师资的培训点按《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4、为确保继续教育培训质量,授课教师实行动态管理,财政部门和培训点要定期考核、检查其教学质量。
四、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各区、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教材使用的指导管理,各培训机构使用的培训教材应报属地财政部门核准。
企业会计准则、各专业会计制度和相关的会计法律法规等培训,原则上使用财政部制定的制度、指南、讲解等培训教材。
经市财政局同意的主管部门根据行业性质培训会计人员急需掌握和需要掌握的相关知识培训教材,应报市财政局核准。
五、继续教育培训考试
为达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目的,测试所学效果,每期培训结束后要对参加培训的会计人员进行考试,各区、市财政局要进一步规范考试试题,建立继续教育试题库,辖区内要统一试题,避免各培训点之间试题量及难易程度不统一的现象。发现培训点不按规定进行考试或弄虚作假的按《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继续教育培训程序
已在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培训点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每期培训班之前7天,应将培训人员名单、培训学时、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上报属地财政部门,培训结束7日内上报培训班总结、学习效果自评情况,同时上报考试合格人员的有关信息。各区、市财政局要及时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输入会计管理系统,并在每季度末将培训情况上报市财政局。
市直业务主管部门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由市财政局负责,按《暂行办法》规定,主管部门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安排培训要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核准后方可组织本系统的继续教育培训。应在培训前10天递交正规的培训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培训内容、学时、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师资情况、时间、地点、联系电话及组织形式等情况。培训及考试期间财政部门将进行监督检查,并由市财政局统一考试试卷。
七、继续教育学时登记
在经财政部门登记公告的继续教育培训点学习且经考试合格的,由培训点上报属地财政部门进行学时登记。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由主管部门上报市财政部门进行学时登记。对符合《暂行办法》中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的,应持有效证件到从业资格注册地财政部门进行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登记时,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对上报的考勤记录、考试成绩等认真进行审查,确保每个会计人员都能依法接受继续教育。
八、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管理
1、各区、市财政局要认真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大力宣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性。各单位要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为其学习提供方便,使会计人员都能够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
2、继续教育培训点要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3、培训点在开班前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员意见反馈表》发放到每个学员,由学员直接寄送财政部门或投递到《会计培训监督箱》。
4、根据鲁财综[2004]75号文件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收费应缴财政专户。培训点收取的继续教育培训费应全部上缴属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将费用拨到培训点帐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收费,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鲁价费发[2002]246号)。收费票据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附件:
1、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汇总表(略)
2、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授课教师登记备案汇总表(略)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员意见反馈表(略)
二○○六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