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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关于做好0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2007-3-26 15:8  【 】【打印】【我要纠错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闽财会[2007]10号)文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并加强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

  我市200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仍按照(榕财会[2006]1435号文)规定的未完成项目。会计人员应按属地原则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市直培训单位有:福州市会计学会、福州财会干部学校。

  附件:《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闽财会[2007]10号)

  关于做好2007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文件

  闽财会[2007]10号

省直及中央驻闽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闽财会〔2005〕57号)和《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闽财会〔2006〕79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07年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2006年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2006年要求培训而未培训的其他内容。

  三、培训课时: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四、组织培训要求:

  1、各地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情况负责组织实施培训工作。

  2、省直各单位应按照各自实际情况选择培训内容,合理安排培训计划,并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3、各培训单位根据培训内容结合会计人员要求安排好培训计划,并于每期培训前一周以上时间将培训具体时间、内容、授课老师等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4、保证培训质量,对参培人员要执行严格的签到制度,保证参培课时。对达不到培训课时的会计人员,不予参加考试,不计算继续教育课时。

  5、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会计处统一组织培训,其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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