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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7-5-30 10:18  【 】【打印】【我要纠错

大财会[2007]273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指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大财会[2005]65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大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大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引导会计人员更新业务知识,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业务能力和职业道  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便民惠民、免费培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免费培训,培训费用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讲求实效,学以致用。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联系实际、按需施教,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队伍,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环境,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同时,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和提高综合能力培训,进一步改善会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

  (四)统一管理,分级实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市财政局统一组织管理,部分县区财政具体组织实施的管理模式,不断提高继续教育质量。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对象

  第三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在我市辖区内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第六条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以后年度完成。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园区的会计人员到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其他县区的会计人员到当地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方面,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方面,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方面,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方面,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面授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市、区(市)县(不含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园区)财政部门举办的会计培训;

  (二)经市财政局事前认可的中、省在连单位、市直业务主管部门或企业(企业集团)举办的会计培训;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人员,符合抵免条件,可抵免相应年度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园区的会计人员须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证书或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市财政局办理抵免,其他县区的会计人员须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证书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地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由当地财政部门持相关复印件到市财政局办理抵免。

  1.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的国家承认的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相关专业学历教育的,凭入学通知书、学生证、毕业证书等有关资料,可抵免在校学习年份内的继续教育;

  2.参加会计相关专业学历的自学考试的,凭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可抵免毕业证书签发当年的继续教育;

  3.报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考试单科成绩合格的,凭单科合格证书,可抵免考试当年的继续教育;

  4.报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的,凭全科合格证书,可抵免取得证书当年的继续教育。

  5.参加审计师、经济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相关专业资格考试合格的,凭全科合格证书,可抵免取得证书当年的继续教育;

  6.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专业课题研究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杂志上发表会计学术论文的,凭有关证书或刊物抵免当年的继续教育。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制定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并承担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中、初级会计人员(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园区)的继续教育培训;

  (三)每年在财政局网站发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最新内容和有关规定及教材;

  (四)对全市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不含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园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中、初级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制定本地区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并承担本地区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工作;

  (三)指导、检查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中、省在连单位、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企业集团)(具有会计人员50名的)可根据本行业特点和专业需求向市财政局申请,自行组织本部门、本单位会计人员的中、初级继续教育培训班。如不组织培训,应通知本部门、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市财政局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十四条 培训费用仅指讲课费、租场费两项。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用由市财政局预算安排;各区、市、县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用由各区市县财政局预算安排;中、省在连单位、市直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企业集团)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教材等其他费用由参加培训人员自理。

  第十五条 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师资,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1.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2.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3.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原则上由市财政局统一选定,如有特殊情况,各举办培训的单位应向市财政局提前申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培训教材及资料。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编班应当科学、合理,为确保继续教育培训质量,每班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00人。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实施部门应根据第七条的规定,开设多项内容的培训班供会计人员选择。

  第五章 继续教育的确认和登记

  第十九条 各区、市、县(不含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园区)财政局要按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制定培训计划,及时与市财政局沟通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每季最后一周内将下季度详细培训计划(附表)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中、省在连单位、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企业集团)举办的会计培训要求确认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应提前一周,将培训内容、时间、地点、教材、师资、会计人员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财政局,否则,不予承认。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审定确认后将实地跟踪监督培训情况。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信息将录入到我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予以确认(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继续教育纪录”页,粘贴标有“完成××年继续教育”的防伪条)。

  第二十三条 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部门要加强对培训班的管理,严格考勤、保证质量,并要建立培训班档案。

  每期培训班结束后,要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及时报送加盖公章的纸质培训名单及电子文档,同时统一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继续教育信息确认。

  第六章 继续教育的考核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全市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实施指导、监督、检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是《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五条 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部门要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认真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举办的培训,市财政局不予确认:

  1.不按时报送培训计划;

  2.敷衍了事,培训质量差;

  3.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4.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之机,推销自己的产品、服务及书籍资料的。

  5.巧立名目强行收费,增加培训人员的负担。

  6.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因故未能完成上一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会计人员,须在补齐后方能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和评审、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活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调转、信息变更、注册登记、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

  第二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的会计人员,市财政局将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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