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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07年青浦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5-30 13:43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委、办、局,各镇(工业园区、街道)财政科,各直属公司和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政部财会〔2006〕19号)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和补充本市贯彻实施规定的通知》(市财政局沪财会〔2007〕14号)。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组织和培训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做好相关的培训工作,现将有关规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和管理

  根据规定,上海市财政局对全市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市财政局有关部门、市财税分局和各区、县财政局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权限,分别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所辖单位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下属的税收管理关系在各区、县税务局的单位,其持证人员可参加由其会计从业资格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确认、备案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经市财政局或市税务分局确认、备案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所属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二、实施继续教育对象

  1、持有由青浦区财政局发放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从外省、外区转入青浦区并已办妥相关转移手续的持证人员。

  三、培训时间和培训学校

  2007年继续教育时间从5月开始至10月份结束。会计人员接受培训的(面授)时间安排三天(24课时)。青浦区财经进修学校为我区继续教育培训指定学校。

  四、继续教育的内容和组织形式

  2007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会计准则》、《财经法规》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

  本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区财政局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各镇(街道)、区各主管委办局、区直属公司提出实施计划和时间要求,经与区财经进修学校协调、安排,共同组织好对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五、继续教育的考核和记载方式

  会计继续教育一律采用电脑管理。持证人员参加并完成了区财政部门确认的财经进修学校的继续教育培训后,且考试(考核)合格的会计人员,由财政部门下发上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继续教育合格标贴和防伪标志,由培训合格人员粘贴于本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继续教育记录栏内。

  六、继续教育其他集中培训形式的确认

  持证人员年内已完成下列培训内容之一的,财政部门确认其已完成了该年度继续教育培训:

  1、执业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完成由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且年度内学习时间达到24小时;

  2、持证人员参加由财政部门或上海市财政局单独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的财会业务专题培训班,且年度内学习时间达到24小时;

  3、参加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的相关考试。

  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规定

  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补充本市贯彻实施规定的通知》规定:

  1、凡经申请批准,当年新领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从财政部门签发该证书的下一年度起,每年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2、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财务、审计等专业的学习不能抵免当年的继续教育(取消学历抵免)。

  3、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的人员,应在参加考试当年,凭考试成绩单、合格证书等相关的证明,到会计从业资格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管理部门在受理后90天内发放继续教育标贴。

  以上要求请及时转告各会计从业人员。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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