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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抵免须知

2007-5-30 13:40 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沪财会[2007]14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抵免的要求公布如下:

  1、自2007年1月1日起,持证人员年内已完成下列培训内容之一的,财政部门可确认其已完成了该年度继续教育培训:

  (1)执业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完成由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且年度内学习时间达到24小时;

  (2)持证人员参加由财政部门或上海市财政局单独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的财会业务专题培训班,且年度内学习时间达到24小时;

  (3)参加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的相关考试(具体见财会[2006]19号文件)。

  2、自2007年起,当年新领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从财政部门签发该证书的下一年度起,每年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3、办理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长宁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抵免审核表(现场填写);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3)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手册当年记录原件及复印件;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管理专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的相关考试当年考试成绩单、合格证书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学生证、学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4、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

  5、受理地点:长宁区会计管理服务中心(茅台路476-1号,近水城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