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会计法》关于“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的规定,进一步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宁波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并于日前印发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将于2007年8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全体人员(统称会计人员)都应当参加每年不少于24小时的继续教育。同时明确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人员一般参加由县级以上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认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和财政部门直接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参加全国会计等经济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或者参加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考试取得1科以上合格的,以及参加会计类专业学历教育学习的,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合格证书或学历证书当年可以视同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培训时间。对通过考试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证书取得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作要求。
为了加强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管理,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将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从业档案中进行登记。同时为了减少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后的登记手续,凡参加宁波市统一培训的人员将由组织培训的机构负责统一办理继续教育确认登记手续。参加经济类专业资格考试、相关执业资格考试或学历教育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人员由本人持相关证件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确认登记手续。对未完成继续教育的人员,未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也将在从业档案中记录并将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记载;对连续未完成继续教育的,还将通过适当途径对持证人员以及所在单位向社会公告。
实施办法还对承担继续教育的机构进行了规范和要求。
根据实施办法要求,我局还将根据会计制度变化情况和实际需要,定期拟定一定期间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指导意见,对各地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同时要求各地按照会计人员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实际从事会计工作岗位等不同情况,分级、分类开展培训。今年8月,市局将举办2期高级会计人员培训班,邀请全国知名会计专家对高级会计人员进行讲座培训;同时,年内还将委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校针对性地组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