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7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青财会[2007]23号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培训工作的管理,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现就2007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发动,提高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要性认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广大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提高职业素养的重要渠道,也是广大会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为其学习提供方便,使会计人员能够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为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监管。
认真学习领会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精神,结合《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严格执行《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恶意竞争、采取虚假、欺诈手段招揽生源、乱收费等违法行为的培训单位,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将取消其培训资格。财政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切实为会计人员搞好服务,不断提高培训质量,提高会计人员队伍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培训质量。
进一步明确继续教育范围, 2007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企业会计准则为核心内容,以“第三届全国会计知识大赛”为契机,全方位、多层次开展,切实做好我市2007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为不断增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2007年培训内容具体安排和要求如下:
㈠企业会计准则㈠(24学时)
㈡企业会计准则㈡(48学时)
㈢企业会计通则(24学时)
㈣内部控制制度(24学时)
㈤小企业会计制度(24学时)
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职业道德建设(24学时)
㈦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4学时)
㈧单位预算编制及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改革(24学时)
㈨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情况自设的财会理论及实务课程(24学时)
㈩财政部门组织的专题讲座(24学时)
以上内容的设置,会计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要求上市公司、国有和国有资产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要将《企业会计准则》做为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机关、事业单位要把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单位预算编制及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改革等作为重点内容。
四、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管理。
培训单位必须是已在财政部门备案登记并已公示的单位,方可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内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应提前经财政部门核准备案,方可组织实施。
五、继续教育培训程序。
经财政部门公示的培训单位,在每期培训班之前7天,将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学时、培训内容等上报属地财政部门,培训结束7日内上报培训班总结、学习效果自评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员意见反馈表》,同时上报考试合格人员的有关信息资料。正保会计网校汇总整理
主管部门、行业内部的继续教育培训,应在培训班之前10天上报培训人员名单、师资情况、培训内容、培训学时等,培训结束7日内以Excel电子表格形式上报合格人员名单,同时上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员意见反馈表》。
各区、市财政局要及时将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信息录入会计管理信息系统,更好的为会计人员提供服务,做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准备工作,并在每季度末上报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六、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
会计人员应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IC卡报名参加培训,由培训单位上报财政部门进行学时登记。主管部门、行业内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由组织者上报财政部门进行学时登记。对符合《暂行办法》中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的,应持有效证件到财政部门进行登记。
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收费,要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青岛市财政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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