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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通知

2008-10-10 16:47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县(市)、区财政局,中央、省驻岳单位,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我市200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为持有我市财政部门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

  2008年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公共财政理论;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

  (三)新《企业财务通则》、《企业所得税法》;

  (四)政府会计以及会计法律法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等相关内容;

  (五)根据持证人员的工作特点和实际需求,有针对性的选择内容,按需施教,开展多形式的培训,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的知识水平、会计技能和综合素质。

  三、继续教育规定

  (一)我市200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为2008年11月开始至2009年6月底结束。

  (二)按照《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即凡持有市财政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凡持有各县(市)、区财政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别由县(市)、区财政局统一管理。在省内发生调转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转入地财政部门管理。

  (三)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会计人员在完成200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后,由县以上财政部门将培训情况录入《湖南省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上予以记载,以此作为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将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换发证件等工作的依据之一。

  四、继续教育要求

  (一)各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本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的规定,为持证人员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合理安排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凡在本年度规定期限内没有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我们将通知单位予以警告;连续两年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不得报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年以上(含三年)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财政部门不再接受其登记继续教育培训信息,其会计从业资格证将视为无效证件,并建议单位调换其会计工作岗位。

  (三)各县(市)、区会计管理部门要抓紧开展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管理,严格按规定标准收费,确保培训质量。市局将不定期对各县(市)、区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抽查。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在继续教育工作结束后,将培训情况及相关表格(含电子文档)报送我局。

  联系地址:岳阳市南湖大道

  岳阳市财政局会计科

  联系人:姚劲军

  联系电话:0730—8850143

岳阳市财政局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